修建施工起重機械設備運用與修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裝置查驗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地點地區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運用登記。登記符號應當置于或許于該機械設備的明顯方位。
第二十二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依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納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罷工時,應當做好變化作業。
第二十三條項目部有必要執行建造部《修建機械運用安全技能規程》和湖南省相關專業規范。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查看: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查看,并做好記載;
(三)對安全維護裝置定時進行校驗、檢修,并做記載。
第二十五條施行總承攬的群塔作業現場,項目部編制施工安排規劃時應當有避免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施行總承攬的群塔進行作業的,項目部應向建造單位要求與其他施工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辦理人員當經過省級建造主管部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加節、升附著有必要由裝置單位完成;加節、升附著裝置完畢后,裝置單位與項目部有必要實施查驗簽字手續后,設備方可運用。
第二十八條裝置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從頭啟用前,有必要經修建起重機械檢測安排從頭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持續運用。
起重機械設備運用到達國家規則運用年限的,應當進行安排安全功能查驗。經查驗合格后,方可持續運用。
第二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裝置查驗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地點地區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運用登記。登記符號應當置于或許于該機械設備的明顯方位。
第二十二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依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納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罷工時,應當做好變化作業。
第二十三條項目部有必要執行建造部《修建機械運用安全技能規程》和湖南省相關專業規范。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查看: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查看,并做好記載;
(三)對安全維護裝置定時進行校驗、檢修,并做記載。
第二十五條施行總承攬的群塔作業現場,項目部編制施工安排規劃時應當有避免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施行總承攬的群塔進行作業的,項目部應向建造單位要求與其他施工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辦理人員當經過省級建造主管部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加節、升附著有必要由裝置單位完成;加節、升附著裝置完畢后,裝置單位與項目部有必要實施查驗簽字手續后,設備方可運用。
第二十八條裝置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從頭啟用前,有必要經修建起重機械檢測安排從頭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持續運用。
起重機械設備運用到達國家規則運用年限的,應當進行安排安全功能查驗。經查驗合格后,方可持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