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契合下列要求: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意起重機的規劃要求。附著桿系的安置方式、彼此間隔和附著間隔等,應按出廠運用說明書規則履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規劃。
(2)裝設附著結構和附著桿件,應選用經緯儀丈量塔身筆直度,并應選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筆直度答應誤差為2/1000;
(3)在附著結構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越10º;
(4)附著結構宜設置在塔身規范節銜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則錨固間隔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設備。塔身高出錨固設備的自在端高度,應契合出廠規則;
(6)起重機作業進程中,應經常查看錨固設備,發現松動或異常狀況時,應立即中止作業,故障未掃除,不得持續作業;
(7)拆開起重機時,應跟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開相應的錨固設備。禁止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設備;
(8)遇有六級及以上勁風時,禁止設備或拆開錨固設備;
(9)錨固設備的設備、拆開、查看和調整,均應有專人擔任,作業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則;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意起重機的規劃要求。附著桿系的安置方式、彼此間隔和附著間隔等,應按出廠運用說明書規則履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規劃。
(2)裝設附著結構和附著桿件,應選用經緯儀丈量塔身筆直度,并應選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筆直度答應誤差為2/1000;
(3)在附著結構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越10º;
(4)附著結構宜設置在塔身規范節銜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則錨固間隔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設備。塔身高出錨固設備的自在端高度,應契合出廠規則;
(6)起重機作業進程中,應經常查看錨固設備,發現松動或異常狀況時,應立即中止作業,故障未掃除,不得持續作業;
(7)拆開起重機時,應跟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開相應的錨固設備。禁止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設備;
(8)遇有六級及以上勁風時,禁止設備或拆開錨固設備;
(9)錨固設備的設備、拆開、查看和調整,均應有專人擔任,作業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