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施工要求
1、司機有必要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宣布的信號(旗號或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有必要鳴號(鈴或喇叭)暗示;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有權拒絕執行,并采納辦法避免產生事端;操作時,對其他人員宣布的風險信號,司機也應采納阻止辦法,以避免產生事端。
2、施工中,如遇有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的風影響施工安全時,應中止起重作業,并將臂桿降低到安全位置。
3、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現場安全員有必要擔任現場的安全辦理。
4、新到、修復和新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應遵照《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和試吊,并經過主管機務人員、操作人員和項目安全員共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不準載荷行駛或不放下支腿就起重。在不平整的場地工作前,應先平整場地,
6、支腿伸出應在吊臂起升之前完成的收入應在吊臂放輕擱穩后進行,下要墊硬木塊,在支點不平的情況上,應加厚木板墊低,以保持機身水平。操作前應檢查距尾部回轉范圍5m內無障礙物。
6、動臂式起重機起重時,臂桿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原廠規定,無資料可查時最大不超過78°;如需超過78°,須與有關人員研究,訂出安全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起吊。
7、不同型號和不同規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按其出廠具體規定裝設的高度限位器、變幅指示器、幅度限位器、轉向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都應齊全可靠。
8、起重機機械設備嚴禁超載。
9、嚴禁用各種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嚴禁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以免機械載荷過大,而造成事故。
10、嚴禁各種起重機吊運人員或用手抓吊鉤升降,以防起重系統突然失靈而發生事故。
11、在起吊和落吊的過程中,吊件下方禁止人員停留或通過,以防物件墜落而發生事故。
12、起吊的螺母塊應綁扎牢固,并禁止在螺母塊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如起吊零星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捆綁牢固;螺母塊吊起后轉向時,其底部應高出所有障礙物的0.5米以上。
13、吊運的螺母塊放置時,要注意地面的平整,防止歪斜傾倒。
14、起吊螺母塊時,吊鉤中心應直通過螺母塊重心,螺母塊吊起離地面20~50cm時必須停車檢查:
1)起重機的穩定性;
2)制動器的可靠性;
3)螺母塊的平穩性;
4)綁扎的牢固性。
15、起吊螺母塊必須拉好溜繩,螺母塊起落、轉向速度應均勻,動作要平穩,不準緊急制動;轉向時,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注視吊鉤的上升高度,防止升到頂點,因限位器失靈而造成事故。
16、風、雨天氣工作,為了防止制動器受潮失效,應先經過試吊,證明制動器可靠后,方可進行工作。
17、起重機在運行中,如遇緊急危險情況,應立即拉離緊急開關停車;在降落重物過程中,卷揚機制動器突然失靈,應采取緊急措施(即將重物稍微上升后再降落,再稍微上升,再降落,這樣多次反復,將重物最后安全降落)。
18、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如用兩臺起重機抬吊構件時,必須統一指揮,兩機載荷分配應合理,動作須協調;吊重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起重量的75%,單機載荷不得超過該機允許起重量的80%。
19、必須經常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軋頭結合處的牢固情況。軋頭有螺帽和壓板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端,以免松動、脫落;確定軋頭的規格、數量和間距,并根據鋼絲繩的直徑按標準排列;機械運行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以防發生事故;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準有接頭,以防通過時被卡住。
20、鋼絲繩的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起重機的規定要求。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應在卷筒上保留三圈以上,以防鋼絲繩末端松脫;鋼絲繩的磨損或腐蝕,如超過平均直徑10%和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根數多于規定時,應更換新繩。
21、起重工作完畢后,在行駛之前,必須將穩定器松開,四個支腿返回原位。起重臂靠在托架上時需墊50mm厚的橡膠塊。吊鉤掛在汽車前端時鋼絲繩不要收得太緊。
22、工作中如遇故障,應按規定順序查清原因予以排除。如本人不能排除應及時報修。
23、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卡環在使用時,應保證銷軸和環底受力。
24、施工場地平坦,現場道路暢通,具備吊裝條件。
1、司機有必要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宣布的信號(旗號或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有必要鳴號(鈴或喇叭)暗示;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有權拒絕執行,并采納辦法避免產生事端;操作時,對其他人員宣布的風險信號,司機也應采納阻止辦法,以避免產生事端。
2、施工中,如遇有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的風影響施工安全時,應中止起重作業,并將臂桿降低到安全位置。
3、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現場安全員有必要擔任現場的安全辦理。
4、新到、修復和新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應遵照《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和試吊,并經過主管機務人員、操作人員和項目安全員共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不準載荷行駛或不放下支腿就起重。在不平整的場地工作前,應先平整場地,
6、支腿伸出應在吊臂起升之前完成的收入應在吊臂放輕擱穩后進行,下要墊硬木塊,在支點不平的情況上,應加厚木板墊低,以保持機身水平。操作前應檢查距尾部回轉范圍5m內無障礙物。
6、動臂式起重機起重時,臂桿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原廠規定,無資料可查時最大不超過78°;如需超過78°,須與有關人員研究,訂出安全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起吊。
7、不同型號和不同規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按其出廠具體規定裝設的高度限位器、變幅指示器、幅度限位器、轉向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都應齊全可靠。
8、起重機機械設備嚴禁超載。
9、嚴禁用各種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嚴禁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以免機械載荷過大,而造成事故。
10、嚴禁各種起重機吊運人員或用手抓吊鉤升降,以防起重系統突然失靈而發生事故。
11、在起吊和落吊的過程中,吊件下方禁止人員停留或通過,以防物件墜落而發生事故。
12、起吊的螺母塊應綁扎牢固,并禁止在螺母塊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如起吊零星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捆綁牢固;螺母塊吊起后轉向時,其底部應高出所有障礙物的0.5米以上。
13、吊運的螺母塊放置時,要注意地面的平整,防止歪斜傾倒。
14、起吊螺母塊時,吊鉤中心應直通過螺母塊重心,螺母塊吊起離地面20~50cm時必須停車檢查:
1)起重機的穩定性;
2)制動器的可靠性;
3)螺母塊的平穩性;
4)綁扎的牢固性。
15、起吊螺母塊必須拉好溜繩,螺母塊起落、轉向速度應均勻,動作要平穩,不準緊急制動;轉向時,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注視吊鉤的上升高度,防止升到頂點,因限位器失靈而造成事故。
16、風、雨天氣工作,為了防止制動器受潮失效,應先經過試吊,證明制動器可靠后,方可進行工作。
17、起重機在運行中,如遇緊急危險情況,應立即拉離緊急開關停車;在降落重物過程中,卷揚機制動器突然失靈,應采取緊急措施(即將重物稍微上升后再降落,再稍微上升,再降落,這樣多次反復,將重物最后安全降落)。
18、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如用兩臺起重機抬吊構件時,必須統一指揮,兩機載荷分配應合理,動作須協調;吊重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起重量的75%,單機載荷不得超過該機允許起重量的80%。
19、必須經常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軋頭結合處的牢固情況。軋頭有螺帽和壓板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端,以免松動、脫落;確定軋頭的規格、數量和間距,并根據鋼絲繩的直徑按標準排列;機械運行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以防發生事故;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準有接頭,以防通過時被卡住。
20、鋼絲繩的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起重機的規定要求。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應在卷筒上保留三圈以上,以防鋼絲繩末端松脫;鋼絲繩的磨損或腐蝕,如超過平均直徑10%和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根數多于規定時,應更換新繩。
21、起重工作完畢后,在行駛之前,必須將穩定器松開,四個支腿返回原位。起重臂靠在托架上時需墊50mm厚的橡膠塊。吊鉤掛在汽車前端時鋼絲繩不要收得太緊。
22、工作中如遇故障,應按規定順序查清原因予以排除。如本人不能排除應及時報修。
23、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卡環在使用時,應保證銷軸和環底受力。
24、施工場地平坦,現場道路暢通,具備吊裝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