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帶式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能交底
工種:起重機司機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上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時,斜度不得大于3牎銧,并應與溝渠、基坑堅持安全間隔。
3.起重機發動前重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設備及各指示外表完全無缺;
2)鋼絲繩及銜接部位契合規則;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增加足夠;
4)各銜接件無松動。
4.起重機發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別離,各操作桿放在空擋方位,并應按照JGJ33-2001第3.2節的規則發動內燃機。
5.內燃機發動后,應查看各外表指示值,待作業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作業,次序查看各作業機構及其制動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越出廠規則。當無材料可查時,不得超越78°。
7.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禁止在起重臂末停穩前變換擋位;起重機載荷到達額外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下降起重臂。
8.在起吊載荷到達額外起重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禁止一起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
9.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上試吊,當承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牢靠性均良好,在、再繼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中止作業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
10.選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類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和諧,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越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堅持筆直狀況。
11.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越允許起重量的70%,
行走道路堅實平坦,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進。禁止長間隔帶載行進。
12.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該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高低不平時,不得轉彎。。
13.起重機上下坡道應五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下,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擴大。禁止下坡空擋滑行。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無缺完全、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其和限位設備代替操作機構。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逗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禁止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活凝固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悉數松動后可起吊。
17.禁止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放毛病,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當地,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成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8.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靈敏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0.作業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方位,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擋方位,各制動器加穩妥固定,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
21.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納平板拖車運送。特殊情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邊,機身、起重臂、吊鉤等有必要于制動方位,并應加穩妥固定。每行進500-1000m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查看和潤滑。
工種:起重機司機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上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時,斜度不得大于3牎銧,并應與溝渠、基坑堅持安全間隔。
3.起重機發動前重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設備及各指示外表完全無缺;
2)鋼絲繩及銜接部位契合規則;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增加足夠;
4)各銜接件無松動。
4.起重機發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別離,各操作桿放在空擋方位,并應按照JGJ33-2001第3.2節的規則發動內燃機。
5.內燃機發動后,應查看各外表指示值,待作業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作業,次序查看各作業機構及其制動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越出廠規則。當無材料可查時,不得超越78°。
7.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禁止在起重臂末停穩前變換擋位;起重機載荷到達額外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下降起重臂。
8.在起吊載荷到達額外起重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禁止一起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
9.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上試吊,當承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牢靠性均良好,在、再繼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中止作業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
10.選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類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和諧,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越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堅持筆直狀況。
11.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越允許起重量的70%,
行走道路堅實平坦,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進。禁止長間隔帶載行進。
12.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該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高低不平時,不得轉彎。。
13.起重機上下坡道應五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下,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擴大。禁止下坡空擋滑行。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無缺完全、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其和限位設備代替操作機構。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逗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禁止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活凝固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悉數松動后可起吊。
17.禁止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放毛病,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當地,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成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8.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靈敏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0.作業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方位,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擋方位,各制動器加穩妥固定,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
21.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納平板拖車運送。特殊情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邊,機身、起重臂、吊鉤等有必要于制動方位,并應加穩妥固定。每行進500-1000m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查看和潤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