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安全辦理細則
h)查看設備根底地腳螺栓是否契合質量要求。
i)查看根底周圍回填土夯實狀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j)查看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狀況。
k)查看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契合規劃要求。
l)查看人員分工與責任是否明確。
m)查看施工用電是否能保證整個吊裝進程正常供應。
n)查看氣候預報狀況是否契合作業要求。
0)查看施工人員、指揮人員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p)其它方面的準備作業。
6.2.18吊裝作業中,起重指揮人員應嚴格履行吊裝計劃,發現問題應及時與計劃編制人洽談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恪守以下規則:
a)有必要按規則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挑選。
c)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查看全部機具、地錨受力狀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上,毛病排除后重新試吊,承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d)吊裝進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毛病,有必要立即向指揮者陳述,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私行離開崗位。
e)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保證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f)對或許出現的事端,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2.19吊裝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恪守以下規則:
a)有必要按指揮人員(中心指揮人員)所宣布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迫泊車信號,不論任何人宣布,均應立即履行。
b)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c)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分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d)在制動器、安全設備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設備損壞、鋼絲繩損害達到作廢規范等狀況下制止起重操作。
e)吊物綁縛、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或許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狀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g)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有必要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有必要按規則堅持滿足的安全間隔,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h)在停工或歇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i)在起重機械作業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查看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狀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方位限制器泊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升降、運轉應堅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越各自額外起重才能的80%。
l)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m)無下降極限方位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作業方位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有必要堅持有規劃規則的安全圈數。
6.2.20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恪守以下規則: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陳述險情。
b)根據重物的具體狀況挑選適宜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品種或不同規范的吊索、吊具混在一同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越額外起分量,吊索不得超越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查看其連接點是否結實、可靠。
c)吊物綁縛有必要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筆直線。綁縛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d)制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逗留。因特殊狀況進入吊物下方時,有必要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絡,并設置支撐設備。不得逗留在起重機運轉軌跡上。
e)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有必要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用具。
f)不得綁掛、起吊不明分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上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同的重物。
g)人員與吊物應堅持安全間隔。放置吊物就位時,使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綁縛拖拉繩。
6.2.21吊裝作業中,有下列狀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缺乏、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設備失靈。
6.2.22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作業:
a)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則的保險方位,一切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有必要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b)對在軌跡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c)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則的當地,并對其進行查看、維護。達到作廢規范的要及時更換。
d)對接替作業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狀況及尚未消除的毛病。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7作業程序
《風險作業許可辦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生產辦理部負責解釋。
9附件
《吊裝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查看設備根底地腳螺栓是否契合質量要求。
i)查看根底周圍回填土夯實狀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j)查看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桿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狀況。
k)查看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契合規劃要求。
l)查看人員分工與責任是否明確。
m)查看施工用電是否能保證整個吊裝進程正常供應。
n)查看氣候預報狀況是否契合作業要求。
0)查看施工人員、指揮人員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p)其它方面的準備作業。
6.2.18吊裝作業中,起重指揮人員應嚴格履行吊裝計劃,發現問題應及時與計劃編制人洽談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恪守以下規則:
a)有必要按規則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挑選。
c)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查看全部機具、地錨受力狀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上,毛病排除后重新試吊,承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d)吊裝進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毛病,有必要立即向指揮者陳述,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私行離開崗位。
e)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保證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f)對或許出現的事端,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2.19吊裝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恪守以下規則:
a)有必要按指揮人員(中心指揮人員)所宣布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迫泊車信號,不論任何人宣布,均應立即履行。
b)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c)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分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d)在制動器、安全設備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設備損壞、鋼絲繩損害達到作廢規范等狀況下制止起重操作。
e)吊物綁縛、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或許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狀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g)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有必要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有必要按規則堅持滿足的安全間隔,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h)在停工或歇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i)在起重機械作業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查看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狀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方位限制器泊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升降、運轉應堅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越各自額外起重才能的80%。
l)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m)無下降極限方位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作業方位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有必要堅持有規劃規則的安全圈數。
6.2.20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恪守以下規則: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陳述險情。
b)根據重物的具體狀況挑選適宜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品種或不同規范的吊索、吊具混在一同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越額外起分量,吊索不得超越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查看其連接點是否結實、可靠。
c)吊物綁縛有必要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筆直線。綁縛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d)制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逗留。因特殊狀況進入吊物下方時,有必要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絡,并設置支撐設備。不得逗留在起重機運轉軌跡上。
e)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有必要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用具。
f)不得綁掛、起吊不明分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上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同的重物。
g)人員與吊物應堅持安全間隔。放置吊物就位時,使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綁縛拖拉繩。
6.2.21吊裝作業中,有下列狀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缺乏、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設備失靈。
6.2.22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作業:
a)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則的保險方位,一切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有必要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b)對在軌跡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c)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則的當地,并對其進行查看、維護。達到作廢規范的要及時更換。
d)對接替作業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狀況及尚未消除的毛病。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7作業程序
《風險作業許可辦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生產辦理部負責解釋。
9附件
《吊裝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