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起重機械安裝
第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制定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安裝拆卸技術工藝文件。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后,并在資質證書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含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外地安裝單位須辦理進津備案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安裝活動。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司機、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資格的作業人員,不得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拆裝作業。
第十八條安裝作業人員應注冊在有資質的安裝單位,報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作業人員發生變更時應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應根據機械設備安裝工藝、施工現場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設備性能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安裝施工方案、技術安全措施、專項應急預案,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并經總承包、使用、監理單位審核。
第二十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安裝(拆卸)前,應填寫安裝(拆卸)告知表,將相關資料報送總承包、監理單位審核,并報市、區(縣)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方可安裝(拆卸)施工。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與委托安裝單位簽訂安裝合同,并與總包單位簽定安全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按照有關規定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第二十二條塔吊等起重機械基礎應按說明書及有關規范,由總承包單位進行基礎施工,基礎變更設計應有計算書和附圖;塔吊附著應符合規范及說明書規定。當基礎、附著遇特殊安裝方式,應進行技術方案論證。總包、監理、使用、安裝單位應聯合對基礎、附墻部位等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安裝前,安裝單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安裝的零部件應合格完好。安裝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規程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藝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崗定人定責,安裝單位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現場監督。總承包、使用和監理單位應對安裝施工過程進行監控,填寫監控記錄表。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填寫有關調試驗收表格,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報檢驗檢測單位進行安裝檢驗,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后,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使用、監理、租賃等有關單位進行聯合驗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起重設備檢測檢驗時,應到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檢測檢驗申請,填寫有關表格、提交被檢起重機械IC卡,經審核后辦理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將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到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標牌,并將此牌懸掛在設備明顯處。
第二十九條使用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登記時,應向登記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1、起重機械登記表;
2、設備IC卡;
3、安裝(拆卸)告知表;
4、安裝作業人員證書單位資質證書;
5、安裝驗收檢驗報告;
6、安裝驗收表;
7、委托安裝(拆卸)合同;
8、安全協議;
9、起重機械操作人員、信號司索人員上崗證書;
第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制定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安裝拆卸技術工藝文件。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后,并在資質證書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含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外地安裝單位須辦理進津備案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安裝活動。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司機、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資格的作業人員,不得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拆裝作業。
第十八條安裝作業人員應注冊在有資質的安裝單位,報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作業人員發生變更時應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應根據機械設備安裝工藝、施工現場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設備性能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安裝施工方案、技術安全措施、專項應急預案,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并經總承包、使用、監理單位審核。
第二十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安裝(拆卸)前,應填寫安裝(拆卸)告知表,將相關資料報送總承包、監理單位審核,并報市、區(縣)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方可安裝(拆卸)施工。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與委托安裝單位簽訂安裝合同,并與總包單位簽定安全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按照有關規定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第二十二條塔吊等起重機械基礎應按說明書及有關規范,由總承包單位進行基礎施工,基礎變更設計應有計算書和附圖;塔吊附著應符合規范及說明書規定。當基礎、附著遇特殊安裝方式,應進行技術方案論證。總包、監理、使用、安裝單位應聯合對基礎、附墻部位等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安裝前,安裝單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安裝的零部件應合格完好。安裝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規程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藝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崗定人定責,安裝單位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現場監督。總承包、使用和監理單位應對安裝施工過程進行監控,填寫監控記錄表。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填寫有關調試驗收表格,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報檢驗檢測單位進行安裝檢驗,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后,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使用、監理、租賃等有關單位進行聯合驗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起重設備檢測檢驗時,應到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檢測檢驗申請,填寫有關表格、提交被檢起重機械IC卡,經審核后辦理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將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到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標牌,并將此牌懸掛在設備明顯處。
第二十九條使用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登記時,應向登記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1、起重機械登記表;
2、設備IC卡;
3、安裝(拆卸)告知表;
4、安裝作業人員證書單位資質證書;
5、安裝驗收檢驗報告;
6、安裝驗收表;
7、委托安裝(拆卸)合同;
8、安全協議;
9、起重機械操作人員、信號司索人員上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