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吊裝安全處理規則(二)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常常查看起重機械,包含年度查看、每月查看和每日查看:
(一)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查看。
其間載荷實驗能夠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外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外速度進行起升、運轉、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功能查看。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運用前也應做全面查看。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嚴重設備事端,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運用前都應做全面查看。
(二)每月至少應查看下列項目:
1.安裝設備、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狀況;
2.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具、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設備、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狀況;
5.液壓保護設備、管路連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業前應查看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方位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迫報警設備,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設備的安全功能等;
2.軌跡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二條
經查看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狀況時,有必要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轉。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有必要如期向所在地區的地、市勞動部分請求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查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設備。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機械應有牢靠的避雷設備。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條
起重吊裝索具、吊具運用前應按施工方案設計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查看查驗,經現場查看承認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用;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所運用的鋼絲繩應契合國家有關規范,并有出廠合格證書和功能實驗證書。經查驗合格、正常運用的各種規格的鋼絲繩由運用部分統-7-
一在繩頭100mm范圍內涂紅色符號,并掛上銘牌。
第二十七條
各施工方所運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臺帳,專人處理,定期查看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起重工具查看及實驗的周期和要求按《電力建設安全作業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的要求執行。
第五章起重機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及要求:
(一)參加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含司機、起重工、信號指揮等均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踐操作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二)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視力(包含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聽力應滿意詳細作業條件的要求;
(三)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了解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常識;
(四)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明或將引起事端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并立即告訴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宣布的危險信號都有必要遵從;
(五)大型起重機械操作工,兩人同崗操作,禁止輪番值勤,有必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三十條
起重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一)起重機指揮人員有必要依照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則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并獲得操作證后方能上崗指揮。
(二)指揮人員宣布的指揮信號有必要清晰、精確。
-8-
(三)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方位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看清死后行走路線,并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及障礙物。
(四)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有必要設中心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宣布停止信號。
(五)下降前,指揮人員有必要承認下降區域安全時,方可宣布下降信號。
(六)凡是指揮大型起重機具吊運物件,有必要運用哨子和旗子指揮。對講機只能做為輔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對講機發布指揮信號。
(七)在無法運用旗、哨和視野不足等狀況下,用對講機作為起重指揮聯絡信號時,有必要確保對講機有足夠的電源,講話、收聽清晰明確,如起重司機沒有聽到連續信號時,應停機承認。如因對講機缺陷或故障,未能宣布正確信號形成事端,追究對講機持有人的職責。
第六章監督與處理
第三十一條
總承包方項目處理部對分包單位嚴重起重吊裝作業負有監督處理職責,起重機械安全查看包含:
(一)起重機械結構和安全設備的查看,意圖是消除起重機械故障和危險,確保安全設備靈敏牢靠;
(二)起重作業安全施工條件查看,主要是查看施工條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確保起重機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條
吊裝作業票處理規則
(一)以下狀況需要處理吊裝安全作業票:
1.關鍵性吊裝作業;
2.本規則明確要求須處理作業票的吊裝作業。
(二)吊裝作業票的批閱
吊裝作業單位擬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寫起吊前安全查看單后,向項目部提出吊裝作業票答應請求,由項目部安全處理人員進行批閱。
(三)吊裝作業票的撤銷
總包項目部吊裝作業的安全人員發現吊裝作業不能滿意安全規范要求時,有權將吊裝作業票撤銷并告知吊裝作業單位。這種狀況一旦呈現,有必要立即停工,在保持現場安全的狀況下,告訴同意人作業票被撤銷的原因。
(四)吊裝作業票的時限
吊裝作業票期限在審核起吊方案時承認,并在作業票上明確標注,超過此期限,有必要從頭處理作業票。
(五)吊裝作業票的分發
吊裝作業票一式三聯,榜首聯交作業現場擔任人;第二聯交吊裝作業單位擔任人;第三聯由總包項目部留存。
(六)吊裝作業票的封閉
吊裝作業完畢后,吊裝作業擔任人與作業票同意人須共同對作業現場進行查看,承認無安全危險且現場已恢復至正常狀態后,分別在作業票榜首聯簽字封閉。
(七)吊裝作業票的存檔
吊裝作業完畢后,由項目部將已封閉的作業票的榜首、三聯存檔一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各級事業部工程項目部擔任監督施行。對違反本規則進行施工的單位,項目部有權應及時宣布安全督查指令,期限糾正。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部可根據項目實踐擬定施行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擔任解說。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開端施行。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常常查看起重機械,包含年度查看、每月查看和每日查看:
(一)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查看。
其間載荷實驗能夠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外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外速度進行起升、運轉、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功能查看。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運用前也應做全面查看。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嚴重設備事端,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運用前都應做全面查看。
(二)每月至少應查看下列項目:
1.安裝設備、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狀況;
2.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具、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設備、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狀況;
5.液壓保護設備、管路連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業前應查看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方位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迫報警設備,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設備的安全功能等;
2.軌跡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二條
經查看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狀況時,有必要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轉。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有必要如期向所在地區的地、市勞動部分請求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查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設備。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機械應有牢靠的避雷設備。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條
起重吊裝索具、吊具運用前應按施工方案設計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查看查驗,經現場查看承認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用;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所運用的鋼絲繩應契合國家有關規范,并有出廠合格證書和功能實驗證書。經查驗合格、正常運用的各種規格的鋼絲繩由運用部分統-7-
一在繩頭100mm范圍內涂紅色符號,并掛上銘牌。
第二十七條
各施工方所運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臺帳,專人處理,定期查看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起重工具查看及實驗的周期和要求按《電力建設安全作業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的要求執行。
第五章起重機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及要求:
(一)參加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含司機、起重工、信號指揮等均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踐操作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二)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視力(包含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聽力應滿意詳細作業條件的要求;
(三)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了解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常識;
(四)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明或將引起事端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并立即告訴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宣布的危險信號都有必要遵從;
(五)大型起重機械操作工,兩人同崗操作,禁止輪番值勤,有必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三十條
起重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一)起重機指揮人員有必要依照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則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并獲得操作證后方能上崗指揮。
(二)指揮人員宣布的指揮信號有必要清晰、精確。
-8-
(三)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方位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看清死后行走路線,并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及障礙物。
(四)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有必要設中心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宣布停止信號。
(五)下降前,指揮人員有必要承認下降區域安全時,方可宣布下降信號。
(六)凡是指揮大型起重機具吊運物件,有必要運用哨子和旗子指揮。對講機只能做為輔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對講機發布指揮信號。
(七)在無法運用旗、哨和視野不足等狀況下,用對講機作為起重指揮聯絡信號時,有必要確保對講機有足夠的電源,講話、收聽清晰明確,如起重司機沒有聽到連續信號時,應停機承認。如因對講機缺陷或故障,未能宣布正確信號形成事端,追究對講機持有人的職責。
第六章監督與處理
第三十一條
總承包方項目處理部對分包單位嚴重起重吊裝作業負有監督處理職責,起重機械安全查看包含:
(一)起重機械結構和安全設備的查看,意圖是消除起重機械故障和危險,確保安全設備靈敏牢靠;
(二)起重作業安全施工條件查看,主要是查看施工條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確保起重機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條
吊裝作業票處理規則
(一)以下狀況需要處理吊裝安全作業票:
1.關鍵性吊裝作業;
2.本規則明確要求須處理作業票的吊裝作業。
(二)吊裝作業票的批閱
吊裝作業單位擬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寫起吊前安全查看單后,向項目部提出吊裝作業票答應請求,由項目部安全處理人員進行批閱。
(三)吊裝作業票的撤銷
總包項目部吊裝作業的安全人員發現吊裝作業不能滿意安全規范要求時,有權將吊裝作業票撤銷并告知吊裝作業單位。這種狀況一旦呈現,有必要立即停工,在保持現場安全的狀況下,告訴同意人作業票被撤銷的原因。
(四)吊裝作業票的時限
吊裝作業票期限在審核起吊方案時承認,并在作業票上明確標注,超過此期限,有必要從頭處理作業票。
(五)吊裝作業票的分發
吊裝作業票一式三聯,榜首聯交作業現場擔任人;第二聯交吊裝作業單位擔任人;第三聯由總包項目部留存。
(六)吊裝作業票的封閉
吊裝作業完畢后,吊裝作業擔任人與作業票同意人須共同對作業現場進行查看,承認無安全危險且現場已恢復至正常狀態后,分別在作業票榜首聯簽字封閉。
(七)吊裝作業票的存檔
吊裝作業完畢后,由項目部將已封閉的作業票的榜首、三聯存檔一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各級事業部工程項目部擔任監督施行。對違反本規則進行施工的單位,項目部有權應及時宣布安全督查指令,期限糾正。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部可根據項目實踐擬定施行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擔任解說。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開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