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重機械安全辦理規則(一)
發文號:動力基(1992)1204號
發布單位:動力部
發布日期:1992-12-18
實施日期:1992-12-18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辦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運用,特擬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辦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分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轎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辦理可參照履行。
第三條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有必要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能監督查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有必要經部里認可的查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運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有必要依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能材料(外文材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則,擬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準則并安排學習遵循,在此之前不得運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會集辦理、一致調度、專業修補的原則向運用單位供給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運用安全。
第五條機械辦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能狀況、修補保養、安全操作和履行準則的狀況,實行監督辦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承受查看,對機械辦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運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修補、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辦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作業,并安排做好查看、保養、潤滑、記載、監測等作業。大型起重機械有必要配備專職技能人員負責技能作業。
第七條起重機械要嚴厲履行定人、定機、定崗位準則,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履行機調人隨的規則,而且運用、保養、修補等有關材料有必要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有必要經訓練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錄用后才具有操作權利。操作人員不只要了解安全操作規程,還有必要掌握機械的功能、結構、原理和用途。有必要嚴厲按《安全技能操作規則》、《電力建設安全作業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則》運用起重機。
第九條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厲遵守下述規則:
1.經司機全面查看,承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運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查看記載,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履行。
3.起重機發生反常要及時陳述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會集精力,留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留意調查周圍狀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禁絕進入。
6.查看保養起重機時有必要中止作業。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則,常常查看并做好記載。
8.安全保護裝置要完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要認真履行交接班準則,做好記載和查看作業。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分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有必要通過針對本機功能的專門訓練。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外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分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綁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辦法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有必要嚴厲履行本機的有關防風辦法和規則。
第十條專業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運用、維護保養、修補記載要認真填寫,完全準確,交機械辦理部門歸檔。
發文號:動力基(1992)1204號
發布單位:動力部
發布日期:1992-12-18
實施日期:1992-12-18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辦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運用,特擬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辦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分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轎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辦理可參照履行。
第三條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有必要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能監督查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有必要經部里認可的查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運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有必要依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能材料(外文材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則,擬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準則并安排學習遵循,在此之前不得運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會集辦理、一致調度、專業修補的原則向運用單位供給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運用安全。
第五條機械辦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能狀況、修補保養、安全操作和履行準則的狀況,實行監督辦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承受查看,對機械辦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運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修補、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辦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作業,并安排做好查看、保養、潤滑、記載、監測等作業。大型起重機械有必要配備專職技能人員負責技能作業。
第七條起重機械要嚴厲履行定人、定機、定崗位準則,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履行機調人隨的規則,而且運用、保養、修補等有關材料有必要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有必要經訓練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錄用后才具有操作權利。操作人員不只要了解安全操作規程,還有必要掌握機械的功能、結構、原理和用途。有必要嚴厲按《安全技能操作規則》、《電力建設安全作業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則》運用起重機。
第九條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厲遵守下述規則:
1.經司機全面查看,承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運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查看記載,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履行。
3.起重機發生反常要及時陳述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會集精力,留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留意調查周圍狀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禁絕進入。
6.查看保養起重機時有必要中止作業。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則,常常查看并做好記載。
8.安全保護裝置要完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要認真履行交接班準則,做好記載和查看作業。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分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有必要通過針對本機功能的專門訓練。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外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分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綁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辦法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有必要嚴厲履行本機的有關防風辦法和規則。
第十條專業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運用、維護保養、修補記載要認真填寫,完全準確,交機械辦理部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