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安全規范(二)
5.作業中的安全查看
?5.1承認人員責任
吊裝作業時應清晰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帶明顯的標志;應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契合GB2811的規則。
應分工清晰、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則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計劃和指揮信號。
吊裝過程中,呈現毛病,應當即向指揮者陳述,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私行脫離崗位。
?5.2試吊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查看悉數機具、地錨受力狀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上,排除毛病后從頭試吊,承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3吊裝錨點的挑選
禁止運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分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4夜間照明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勁風時,應停止作業。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吊裝負荷
運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轉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接受地載荷不得超越各自額外起重才能的80%。
6.操作人員應恪守的規則
?6.1服從指揮
按指揮人員所宣布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迫泊車信號,不論由何人宣布,均應當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陳述險情。
?6.2禁止和禁絕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禁絕進行起重操。
禁止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同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作廢規范等狀況下禁止起吊操作。
重物綁縛、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或許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禁絕用吊鉤直接環繞重物,不得將不同品種或不同標準的索具混在一同運用。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狀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則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意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歇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作業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查看和維修;在有載荷的狀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組織的制動器。
下方吊物時,禁止自在下落(溜);不得運用極限方位限制器泊車。
?6.3其他要求
應按規則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核算挑選運用,禁止超負荷運轉。所吊重物挨近或達到額外起重吊裝才能時,應查看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吊物綁縛應可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勁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7.作業完畢后的作業
?7.1清理現場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則的方位,所有操控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運用電氣操控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方位有用錨定。
?7.2起重用具的保護保養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則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查看、保護、保養。
?7.3風險奉告
對接替作業人員,應奉告設備存在的異常狀況及沒有消除的毛病。
8.作業票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處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分擔任管理。
項目單位擔任人從安全管理部分領取《作業證》后,應仔細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擔任人同意。對本規范3.3規則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計劃,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計劃一并報安全管理部分擔任人同意。
《作業證》同意后,項目單位擔任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查看《作業證》,承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禁止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規模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悉數執行,作業環境契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5.作業中的安全查看
?5.1承認人員責任
吊裝作業時應清晰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帶明顯的標志;應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契合GB2811的規則。
應分工清晰、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則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計劃和指揮信號。
吊裝過程中,呈現毛病,應當即向指揮者陳述,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私行脫離崗位。
?5.2試吊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查看悉數機具、地錨受力狀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上,排除毛病后從頭試吊,承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3吊裝錨點的挑選
禁止運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分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4夜間照明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勁風時,應停止作業。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吊裝負荷
運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轉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接受地載荷不得超越各自額外起重才能的80%。
6.操作人員應恪守的規則
?6.1服從指揮
按指揮人員所宣布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迫泊車信號,不論由何人宣布,均應當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陳述險情。
?6.2禁止和禁絕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禁絕進行起重操。
禁止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同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作廢規范等狀況下禁止起吊操作。
重物綁縛、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或許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禁絕用吊鉤直接環繞重物,不得將不同品種或不同標準的索具混在一同運用。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狀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則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意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歇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作業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查看和維修;在有載荷的狀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組織的制動器。
下方吊物時,禁止自在下落(溜);不得運用極限方位限制器泊車。
?6.3其他要求
應按規則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核算挑選運用,禁止超負荷運轉。所吊重物挨近或達到額外起重吊裝才能時,應查看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吊物綁縛應可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勁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7.作業完畢后的作業
?7.1清理現場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則的方位,所有操控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運用電氣操控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方位有用錨定。
?7.2起重用具的保護保養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則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查看、保護、保養。
?7.3風險奉告
對接替作業人員,應奉告設備存在的異常狀況及沒有消除的毛病。
8.作業票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處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分擔任管理。
項目單位擔任人從安全管理部分領取《作業證》后,應仔細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擔任人同意。對本規范3.3規則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計劃,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計劃一并報安全管理部分擔任人同意。
《作業證》同意后,項目單位擔任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查看《作業證》,承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禁止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規模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悉數執行,作業環境契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