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修建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辦理規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修建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辦理,標準吊籃租借、設備、拆開、運用行為,避免和減少吊籃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特擬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造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借、設備、拆開、運用辦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XXX市建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擔任全市受監工程吊籃的辦理作業。各區建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擔任對本轄區內受監工程的吊籃施行監督辦理。
第四條吊籃租借單位應依法獲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對外租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借(運用)設備前,有必要到當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產權掛號存案手續,方可租借(運用)。
租借吊籃時,租借單位應當與運用單位簽訂租借合同、安全辦理協議,清晰各自的安全職責。租借合同中應當清晰運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租借單位購置的吊籃有必要具有出產資質的廠家出產的產品。租借或運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查驗陳述和運用說明書,制止運用不合格產品。
租借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能檔案。
第六條 租借單位應派專業人員(也可委托設備單位派人)擔任吊籃設備日常運用的修理保養和查看作業,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能功能和安全設備契合標準標準要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租借、運用:
(一)歸于國家和本市明令篩選或制止運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能標準、制作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則的運用年限的;
(三)經查驗達不到國家和職業安全技能標準規則的;
(四)沒有完全有用的安全保護設備的。
第八條吊籃的設備和拆開作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設備單位擔任裝拆。無設備資質的租借單位和運用單位不得設備、拆開吊籃。吊籃設備、拆開作業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吊籃設備單位應當實施下列安全出產辦理職責:
(一)吊籃設備、拆開前,設備單位應當擬定設備、拆開專項計劃,并報運用單位、總承攬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同時應對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能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修建幕墻設備工程采用高處作業吊籃的,應將吊籃設備、拆開計劃歸入修建幕墻設備工程計劃并經專家論證,方可施行。
(三)吊籃設備和拆開作業,應設置戒備區,設備單位指使專人擔任統一指揮和監督,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吊籃設備結束并自驗合格后,報法定查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攬單位安排設備單位、租借單位、運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查驗,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設備查驗表》和《杭州市建造工程高處作業吊籃設備運用掛號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督機構掛號存案。
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設備后,由施工總承攬單位安排設備單位、租借單位、運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查驗,填寫《高處作業吊籃設備查驗表》,存現場備查。
第十一條運用單位應當實施下列安全出產辦理職責:
(一)查看設備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查驗陳述,查看設備、拆開專項施工計劃,查看設備、拆開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擬定吊籃安全出產辦理制度和吊籃運用的操作規程,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納相應的安全防護辦法;
(三)催促租借單位(設備單位)專業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查看和修理保養。每班作業前,運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查看,查看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四)對吊籃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出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能交底。并裝備完全有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運用前,應對吊籃實施專項查看并有查看記錄。
第十二條施工總承攬單位應當實施下列安全出產辦理職責:
(一)工程實施總承攬的,施工總承攬單位應與吊籃運用單位簽訂安全出產職責書,清晰各自的安全職責。
(二)查看租借單位、設備單位和運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查驗陳述;查看設備、拆開專項施工計劃,審核吊籃設備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
(三)供給和確保施工現場達到吊籃設備、拆開所需的車輛進進場條件和設備、拆開安全條件,并供給暫時用電電源。
(四)安排設備單位、租借單位、運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對設備后的吊籃進行查驗。
(五)監督運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辦法,催促租借單位(設備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查看和定期修理保養,派安全辦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當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三條 吊籃操作人員須經專業技能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獲得上崗證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條吊籃作業時,制止超載。吊籃上宜設置超載保護設備。制止運用與說明書規格不符的超長吊籃。作業時,吊籃下方制止站人,制止交叉作業。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標準、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制止違章操作。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六條 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查看,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要素時,應當告知修理人員當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要素后,方可運用吊籃。
第十七條吊籃呈現毛病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當即停止運用,消除毛病和事故隱患后,方可從頭投入運用。
第十八條安全鎖有必要在有用標定期內運用,有用標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鎖應由相應資質的查驗檢測機構查驗。查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顯著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辦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九條吊籃操作人員應當裝備獨立于懸吊渠道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設備。
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修建物結構上。制止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二十條對作業環境的要求:
(一)制止在大霧、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作業。
(二)作業處陣風風速大于8.3m/s(相當于5級風力)時,操作人員不準上懸吊渠道。
(三)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間隔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約束,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納安全防護辦法后方可運用吊籃。
(四)制止夜間施工。
(五)施工范圍下方如有路途、通道時,有必要設置警示線或安全護欄,并且在周圍設置奪目的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一條運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制止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制止放置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墻上施焊、打玻璃膠等作業,應對吊籃作業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施行隔離防護,對運用中粘附到鋼絲繩上的玻璃膠帶紙、涂料、水泥等污物應及時整理干凈。
第二十二條制止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作業人員有必要在地面進出懸吊渠道,制止作業人員從窗口收支。制止作業人員從一懸吊渠道跨入另一懸吊渠道。
第二十三條配重有質量標記,應準確結實地設備在懸掛機構的配重穿桿上,并具有防移動辦法。
第二十四條作業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的尾端固定應結實、可靠。應設置安全環,繩夾數量為4只。間距、固定方法應契合GB5976-86鋼絲繩夾的有關規則。并嚴格執行GB5972鋼絲繩作廢規則。
第二十五條吊籃用電應按照施工現場暫時用電標準JGJ46-2005要求,設置開關箱。
第二十六條修理和拆開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修理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使專人值守。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查看吊籃的運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造單位或有關監督部門陳述。
第二十八條建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采納巡查、抽查方法對吊籃的設備、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查看。發現安全隱患時,監督部門應當責令職責單位進行整改;職責單位對安全隱患未采納辦法予以消除的,將根據有關規則予以處罰,并根據市建委關于《XXX建造市場主體信譽記錄記分標準》,對相關職責單位和職責人員進行信譽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職責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職責。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修建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辦理,標準吊籃租借、設備、拆開、運用行為,避免和減少吊籃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特擬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造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借、設備、拆開、運用辦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XXX市建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擔任全市受監工程吊籃的辦理作業。各區建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擔任對本轄區內受監工程的吊籃施行監督辦理。
第四條吊籃租借單位應依法獲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對外租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借(運用)設備前,有必要到當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產權掛號存案手續,方可租借(運用)。
租借吊籃時,租借單位應當與運用單位簽訂租借合同、安全辦理協議,清晰各自的安全職責。租借合同中應當清晰運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租借單位購置的吊籃有必要具有出產資質的廠家出產的產品。租借或運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查驗陳述和運用說明書,制止運用不合格產品。
租借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能檔案。
第六條 租借單位應派專業人員(也可委托設備單位派人)擔任吊籃設備日常運用的修理保養和查看作業,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能功能和安全設備契合標準標準要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租借、運用:
(一)歸于國家和本市明令篩選或制止運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能標準、制作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則的運用年限的;
(三)經查驗達不到國家和職業安全技能標準規則的;
(四)沒有完全有用的安全保護設備的。
第八條吊籃的設備和拆開作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設備單位擔任裝拆。無設備資質的租借單位和運用單位不得設備、拆開吊籃。吊籃設備、拆開作業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吊籃設備單位應當實施下列安全出產辦理職責:
(一)吊籃設備、拆開前,設備單位應當擬定設備、拆開專項計劃,并報運用單位、總承攬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同時應對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能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修建幕墻設備工程采用高處作業吊籃的,應將吊籃設備、拆開計劃歸入修建幕墻設備工程計劃并經專家論證,方可施行。
(三)吊籃設備和拆開作業,應設置戒備區,設備單位指使專人擔任統一指揮和監督,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吊籃設備結束并自驗合格后,報法定查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攬單位安排設備單位、租借單位、運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查驗,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設備查驗表》和《杭州市建造工程高處作業吊籃設備運用掛號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督機構掛號存案。
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設備后,由施工總承攬單位安排設備單位、租借單位、運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查驗,填寫《高處作業吊籃設備查驗表》,存現場備查。
第十一條運用單位應當實施下列安全出產辦理職責:
(一)查看設備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查驗陳述,查看設備、拆開專項施工計劃,查看設備、拆開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擬定吊籃安全出產辦理制度和吊籃運用的操作規程,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納相應的安全防護辦法;
(三)催促租借單位(設備單位)專業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查看和修理保養。每班作業前,運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查看,查看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四)對吊籃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出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能交底。并裝備完全有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運用前,應對吊籃實施專項查看并有查看記錄。
第十二條施工總承攬單位應當實施下列安全出產辦理職責:
(一)工程實施總承攬的,施工總承攬單位應與吊籃運用單位簽訂安全出產職責書,清晰各自的安全職責。
(二)查看租借單位、設備單位和運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查驗陳述;查看設備、拆開專項施工計劃,審核吊籃設備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
(三)供給和確保施工現場達到吊籃設備、拆開所需的車輛進進場條件和設備、拆開安全條件,并供給暫時用電電源。
(四)安排設備單位、租借單位、運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對設備后的吊籃進行查驗。
(五)監督運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辦法,催促租借單位(設備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查看和定期修理保養,派安全辦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當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三條 吊籃操作人員須經專業技能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獲得上崗證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條吊籃作業時,制止超載。吊籃上宜設置超載保護設備。制止運用與說明書規格不符的超長吊籃。作業時,吊籃下方制止站人,制止交叉作業。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標準、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制止違章操作。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六條 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查看,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要素時,應當告知修理人員當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要素后,方可運用吊籃。
第十七條吊籃呈現毛病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當即停止運用,消除毛病和事故隱患后,方可從頭投入運用。
第十八條安全鎖有必要在有用標定期內運用,有用標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鎖應由相應資質的查驗檢測機構查驗。查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顯著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辦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九條吊籃操作人員應當裝備獨立于懸吊渠道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設備。
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修建物結構上。制止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二十條對作業環境的要求:
(一)制止在大霧、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作業。
(二)作業處陣風風速大于8.3m/s(相當于5級風力)時,操作人員不準上懸吊渠道。
(三)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間隔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約束,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納安全防護辦法后方可運用吊籃。
(四)制止夜間施工。
(五)施工范圍下方如有路途、通道時,有必要設置警示線或安全護欄,并且在周圍設置奪目的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一條運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制止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制止放置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墻上施焊、打玻璃膠等作業,應對吊籃作業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施行隔離防護,對運用中粘附到鋼絲繩上的玻璃膠帶紙、涂料、水泥等污物應及時整理干凈。
第二十二條制止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作業人員有必要在地面進出懸吊渠道,制止作業人員從窗口收支。制止作業人員從一懸吊渠道跨入另一懸吊渠道。
第二十三條配重有質量標記,應準確結實地設備在懸掛機構的配重穿桿上,并具有防移動辦法。
第二十四條作業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的尾端固定應結實、可靠。應設置安全環,繩夾數量為4只。間距、固定方法應契合GB5976-86鋼絲繩夾的有關規則。并嚴格執行GB5972鋼絲繩作廢規則。
第二十五條吊籃用電應按照施工現場暫時用電標準JGJ46-2005要求,設置開關箱。
第二十六條修理和拆開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修理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使專人值守。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查看吊籃的運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造單位或有關監督部門陳述。
第二十八條建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采納巡查、抽查方法對吊籃的設備、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查看。發現安全隱患時,監督部門應當責令職責單位進行整改;職責單位對安全隱患未采納辦法予以消除的,將根據有關規則予以處罰,并根據市建委關于《XXX建造市場主體信譽記錄記分標準》,對相關職責單位和職責人員進行信譽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職責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