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機安全技術交底
1.起重機行進和作業的場地應堅持平整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堅持安全間隔。
2.為確保起重機的正常運用,在起重機作業前有必要依照以下要求進行查看: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外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契合規定;
(3)燃油、光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契合規定。
3.起重機發動前,應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擋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參照內燃機安全操作交底發動內燃機。發動后,應怠速作業,查看各外表指示值,作業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待壓力到達規定值,油溫超過30C時,方可開端作業。
4.輪式起重機徹底依靠支腿來堅持它的穩定性和機身的水平狀況,所以在作業前,應悉數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歪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有必要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5.假如在作業過程搬動支腿操作閥,將使支腿失去效果而形成機械傾翻事端。所以作業中禁止扳動支腿操作閥。調整支腿有必要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6.起重臂的作業起伏是由起重臂長度和仰角決議的,不同起伏有不同的額外起分量,作業時應根據所吊重物的分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自身的高度,留出恰當空間。
7.轎車式起重機一般選用箱型伸縮式起重臂,它是雙效果液壓缸經過操控閥、選擇閥和分配閥等液壓操控裝置使起重臂按規定程序伸出或縮回,以確保起重臂的結構強度契合額外起分量的需求。在伸臂的一起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宣布警報時,應立即中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8.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說明液壓體系存在故障,有必要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狀況后,方可作業。
9.各種長度的起重臂都有規定的仰角,假如仰角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悉數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0.轎車式起重機作業時,其液壓體系是經過取力器以獲得內燃機的動力。其操作桿一般設在轎車駕駛室內,因此,轎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轎車駕駛室要關閉,室內不得有人,以防誤動操作桿,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1.選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外起分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操控地下降,下降中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運用緊急制動,以防形成起升機構超載受損,或導致起重機傾翻事端。
12.起吊重物到達額外起分量的50%及以上時,應運用低速檔。
13.作業中發現起重機歪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使起重機恢復穩定,以免形成起重機傾翻事端,不能運用緊急制動,下降中禁止制動。
14.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刻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
15.起重機在滿載或挨近滿載時,穩定性的安全系數相應下降,假如一起進行兩種動作,容易形成超載而產生事端。所以,起吊重物到達額外起分量的90%以上時,禁止一起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16.起重機帶載回轉時,重物因慣性形成違背與吊鉤的垂直度而大起伏晃動,使起重機處于不穩定狀況,容易產生事端。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中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17.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路途有必要平整堅實,載荷有必要契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進。
18.為在再一次行進時起重機的裝置不移動、不旋轉等,作業后,應將起重臂悉數縮回放在支架上,再回收支腿。吊鉤使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撓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刺進銷孔,并將取力器操作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作室門。
19.行進前,應查看并承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契合規定。內燃機水溫在80℃~90℃時,光滑功能較好,溫度過低使光滑油粘度增大,流動功能變差,如高速作業,將增加機件磨損。行進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到達8012時,不得高速行進。
20.行進時應堅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禁止空擋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21.行進時,禁止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積物件。
1.起重機行進和作業的場地應堅持平整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堅持安全間隔。
2.為確保起重機的正常運用,在起重機作業前有必要依照以下要求進行查看: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外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契合規定;
(3)燃油、光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契合規定。
3.起重機發動前,應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擋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參照內燃機安全操作交底發動內燃機。發動后,應怠速作業,查看各外表指示值,作業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待壓力到達規定值,油溫超過30C時,方可開端作業。
4.輪式起重機徹底依靠支腿來堅持它的穩定性和機身的水平狀況,所以在作業前,應悉數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歪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有必要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5.假如在作業過程搬動支腿操作閥,將使支腿失去效果而形成機械傾翻事端。所以作業中禁止扳動支腿操作閥。調整支腿有必要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6.起重臂的作業起伏是由起重臂長度和仰角決議的,不同起伏有不同的額外起分量,作業時應根據所吊重物的分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自身的高度,留出恰當空間。
7.轎車式起重機一般選用箱型伸縮式起重臂,它是雙效果液壓缸經過操控閥、選擇閥和分配閥等液壓操控裝置使起重臂按規定程序伸出或縮回,以確保起重臂的結構強度契合額外起分量的需求。在伸臂的一起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宣布警報時,應立即中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8.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說明液壓體系存在故障,有必要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狀況后,方可作業。
9.各種長度的起重臂都有規定的仰角,假如仰角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悉數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0.轎車式起重機作業時,其液壓體系是經過取力器以獲得內燃機的動力。其操作桿一般設在轎車駕駛室內,因此,轎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轎車駕駛室要關閉,室內不得有人,以防誤動操作桿,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1.選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外起分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操控地下降,下降中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運用緊急制動,以防形成起升機構超載受損,或導致起重機傾翻事端。
12.起吊重物到達額外起分量的50%及以上時,應運用低速檔。
13.作業中發現起重機歪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使起重機恢復穩定,以免形成起重機傾翻事端,不能運用緊急制動,下降中禁止制動。
14.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刻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
15.起重機在滿載或挨近滿載時,穩定性的安全系數相應下降,假如一起進行兩種動作,容易形成超載而產生事端。所以,起吊重物到達額外起分量的90%以上時,禁止一起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16.起重機帶載回轉時,重物因慣性形成違背與吊鉤的垂直度而大起伏晃動,使起重機處于不穩定狀況,容易產生事端。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中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17.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路途有必要平整堅實,載荷有必要契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進。
18.為在再一次行進時起重機的裝置不移動、不旋轉等,作業后,應將起重臂悉數縮回放在支架上,再回收支腿。吊鉤使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撓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刺進銷孔,并將取力器操作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作室門。
19.行進前,應查看并承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契合規定。內燃機水溫在80℃~90℃時,光滑功能較好,溫度過低使光滑油粘度增大,流動功能變差,如高速作業,將增加機件磨損。行進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到達8012時,不得高速行進。
20.行進時應堅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禁止空擋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21.行進時,禁止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積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