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作業的安全規則
1)吊車作業時的臂桿仰角,一般不超越78°,臂桿的仰角過大,易形成吊車后傾或產生將構件拉斜的現象;不得小于30°,吊車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防止吊臂的變幅,肯定制止在吊荷停保險前改換操作桿。吊車作業后要將臂桿降至40°~60°之間,并轉至順風方向,以削減臂桿的迎風面積,防止遇勁風將臂桿吹向后仰,產生翻車和折桿事端。
2)風機吊裝作業前應具體勘測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方案,并經企業技能擔任人批閱,其內容包括:現場環境及辦法、工程概略及施工工藝、吊車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規劃核算、地錨規劃、鋼絲繩信索具的規劃選用、地耐力及路途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辦法等。
3)吊車進入現場后經查看檢驗,從頭拼裝的吊車應按規則進行試作業,包括靜載、動載實驗,并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活絡可靠度的測驗。扒桿按方案拼裝后應經試吊檢驗,承認符合要求方可運用。
4)轎車式吊車除按規則進行定時的維修保養外,還應定時進行作業實驗,包括額外荷載、超載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才能,達不到規則時,應減載運用。
5)起重吊裝索具吊具運用前依據施工方案和規劃要求進行逐件查看檢驗。
6)吊車運轉路途進行查看,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采用路基箱等鋪墊辦法。
7)超載或物體分量不清不該操作,如吊拔起分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制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時制止操作;吊重物應綁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經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加轉應平衡,反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禁止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制止突然制動和改換方向;操作控制器時,不得直接改換作業方向。
10)當(履帶)吊車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越答應起分量的70%,行走路途應堅實平坦,重物應在吊車正前方向,重物離地上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禁止長距離帶載行駛。吊車的地上松軟不平常,起吊時不得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11)用兩臺或多臺吊車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筆直;各臺吊車的升降、運轉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越遍地的額外起重才能。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至額外起重才能的80%;也可由現場總指揮依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外起重才能運用。吊用時,現場總指揮和安全擔任人有必要在場輔導。
12)吊車在安全保護裝置產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禁止帶病作業;在作業中,禁止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作業;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
13)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勁風或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活絡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納可靠的安全辦法。
15)施工現場要設置警示性標牌、圍欄等安全設施。
16)吊裝現場應預備急用的醫藥用品。
17)吊裝現場應裝備對講機。
18)吊車及機具有必要經地、市安全技能監督部分查看合格,吊車作業人員持有安全技能監督部分考核簽發的安全操作證,并向所在地、市安全技能監督部分請求獲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投入運用。
19)每臺風機吊裝前,有必要填寫吊裝工程作業票,作業票有必要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吊裝單位、風機生產單位有關擔任人員簽字承認后,方可履行。
20)在起吊過程中,不得調整吊具,無關人員、車輛不得在吊臂作業范圍內停留。塔上幫忙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不得將頭和手伸出塔筒之外。起吊過程中,不得因外界的無理要求而半途中止、等待。
21)所有吊具調整應在地上進行。在吊繩被拉緊時,不得用手接觸起吊部位,以免碰傷。
22)機艙、槳葉、葉輪起吊風速不能超越安全起吊數值。安全起吊風速大小應依據風機設備安裝技能要求決議。
23)起吊塔筒吊具有必要完全。起吊點要保持塔筒直立后下端處于水平位置。應有導向繩導向。
24)起吊機艙時,起吊點應準確無誤。在吊裝中有必要確保有一名工程技能人員在塔筒渠道幫忙指揮吊車司機起吊,系好導向繩。起吊過程中不得隨意在空中停留,遇有緊急情況需求解決時,應緩慢放回原地后,再處理。
25)起吊槳葉至少有兩根導向繩,導向繩長度和強度應滿意吊裝要求。運用專用吊具,加護板。確保現場有滿足人員拉緊導向繩,確保起吊方向,防止觸及其它物體。
26)擬定吊裝工程安全查看記載,格局及內容由風機吊裝安全委員會同意,監察小組擔任填寫后,由吊裝指揮簽字承認。
1)吊車作業時的臂桿仰角,一般不超越78°,臂桿的仰角過大,易形成吊車后傾或產生將構件拉斜的現象;不得小于30°,吊車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防止吊臂的變幅,肯定制止在吊荷停保險前改換操作桿。吊車作業后要將臂桿降至40°~60°之間,并轉至順風方向,以削減臂桿的迎風面積,防止遇勁風將臂桿吹向后仰,產生翻車和折桿事端。
2)風機吊裝作業前應具體勘測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方案,并經企業技能擔任人批閱,其內容包括:現場環境及辦法、工程概略及施工工藝、吊車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規劃核算、地錨規劃、鋼絲繩信索具的規劃選用、地耐力及路途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辦法等。
3)吊車進入現場后經查看檢驗,從頭拼裝的吊車應按規則進行試作業,包括靜載、動載實驗,并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活絡可靠度的測驗。扒桿按方案拼裝后應經試吊檢驗,承認符合要求方可運用。
4)轎車式吊車除按規則進行定時的維修保養外,還應定時進行作業實驗,包括額外荷載、超載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才能,達不到規則時,應減載運用。
5)起重吊裝索具吊具運用前依據施工方案和規劃要求進行逐件查看檢驗。
6)吊車運轉路途進行查看,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采用路基箱等鋪墊辦法。
7)超載或物體分量不清不該操作,如吊拔起分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制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時制止操作;吊重物應綁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經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加轉應平衡,反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禁止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制止突然制動和改換方向;操作控制器時,不得直接改換作業方向。
10)當(履帶)吊車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越答應起分量的70%,行走路途應堅實平坦,重物應在吊車正前方向,重物離地上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禁止長距離帶載行駛。吊車的地上松軟不平常,起吊時不得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11)用兩臺或多臺吊車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筆直;各臺吊車的升降、運轉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越遍地的額外起重才能。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至額外起重才能的80%;也可由現場總指揮依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外起重才能運用。吊用時,現場總指揮和安全擔任人有必要在場輔導。
12)吊車在安全保護裝置產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禁止帶病作業;在作業中,禁止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作業;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
13)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勁風或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活絡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納可靠的安全辦法。
15)施工現場要設置警示性標牌、圍欄等安全設施。
16)吊裝現場應預備急用的醫藥用品。
17)吊裝現場應裝備對講機。
18)吊車及機具有必要經地、市安全技能監督部分查看合格,吊車作業人員持有安全技能監督部分考核簽發的安全操作證,并向所在地、市安全技能監督部分請求獲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投入運用。
19)每臺風機吊裝前,有必要填寫吊裝工程作業票,作業票有必要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吊裝單位、風機生產單位有關擔任人員簽字承認后,方可履行。
20)在起吊過程中,不得調整吊具,無關人員、車輛不得在吊臂作業范圍內停留。塔上幫忙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不得將頭和手伸出塔筒之外。起吊過程中,不得因外界的無理要求而半途中止、等待。
21)所有吊具調整應在地上進行。在吊繩被拉緊時,不得用手接觸起吊部位,以免碰傷。
22)機艙、槳葉、葉輪起吊風速不能超越安全起吊數值。安全起吊風速大小應依據風機設備安裝技能要求決議。
23)起吊塔筒吊具有必要完全。起吊點要保持塔筒直立后下端處于水平位置。應有導向繩導向。
24)起吊機艙時,起吊點應準確無誤。在吊裝中有必要確保有一名工程技能人員在塔筒渠道幫忙指揮吊車司機起吊,系好導向繩。起吊過程中不得隨意在空中停留,遇有緊急情況需求解決時,應緩慢放回原地后,再處理。
25)起吊槳葉至少有兩根導向繩,導向繩長度和強度應滿意吊裝要求。運用專用吊具,加護板。確保現場有滿足人員拉緊導向繩,確保起吊方向,防止觸及其它物體。
26)擬定吊裝工程安全查看記載,格局及內容由風機吊裝安全委員會同意,監察小組擔任填寫后,由吊裝指揮簽字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