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帶起重機操作規程
1一般規矩
1.1司機有必要遵循本規程30.1.7條的規矩。
1.2起重機作業場所應平整堅實,如地上松軟,應夯實后用枕木橫向墊于履帶下方。起重機作業、跋涉與停放時,應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要求與水溝、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1.3夜間操作有必要有滿足的照明設備,遇有惡劣氣候有必要遵循本規程30.1.5條規矩。
1.4新置辦或新大修的起重機運用前有必要通過檢查、試吊,如靜載試驗(最大起重量加25%)及動載試驗(最大起重量加10%),供認合格后方可運用。
1.5操作前應對傳動部分試作業一次,重點檢查安全設備、操作設備、制動器和穩妥設備、鋼絲繩及聯接部位應契合規矩。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等充足,各聯接件無松動。
1.6發動前應將主離合器脫開,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擋方位。
1.7內燃機發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作業正常再聯接主離合器,進行空載作業,供認正常,方可作業。
1.8起重機卷筒上的鋼絲繩在作業時應排列規整,鋼絲繩在卷筒上至少應保留3圈余量。
1.9起重機械在最大作業起伏和高度以外3m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特殊情況有必要采納有效安全措施。
l.10加油時鄰近制止焰火,油料著火制止澆水,使用泡沫滅火器、沙土或濕麻袋等物平息。
2安全操作
2.1操作時有必要遵循本規程30.1.4和30.1.7的規矩。
2.2作業時變幅應緩慢平穩。制止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擋位,滿載荷或靠近滿載荷時制止下落臂桿。
2.3重物起吊離地10~50cm時,應檢查機身穩定性,制動靈活牢靠,綁扎牢固,供認后方可持續作業。起吊重物下方制止有人停留或行走。
2.4作業時臂桿的最大仰角不得逾越說明書的規矩。無資料可查時,不得逾越78°。
2.5起重機在滿負荷或靠近滿負荷時,制止同時進行兩種操作動作和下降臂桿。
2.6起吊重物左右回轉時,應平穩進行,不得運用緊急制動或在沒有停穩前作反向旋轉。起重機跋涉時,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有必要剎住。
2.7起重機需帶載荷行走時,載荷不得逾越額定起重量的70%。行走時,吊物應在起重機行走正前方向,離地高度不得逾越50cm,跋涉速度應緩慢。制止帶載荷長距離跋涉。
2.8轉彎時,如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一次不逾越l5°)。下坡時制止空擋滑行。
2.9雙機抬吊重物時,應運用性能鄰近的起重機。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協調一致。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荷載不得逾越額起重量的80%。
3停機后檢查‘
3.1起重機轉移工地使用長板拖車運送。近距離自行轉移時有必要卸去配重,拆短臂桿,主動輪在后面,回轉、臂桿、吊
釣等有必要處于制動方位。
3.2起重機通過橋、管道(溝)前,有必要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供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鐵路、地上電纜等設備時應鋪設木板維護,通過期不得在上面轉彎。
3.3作業后臂桿應轉至順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靠近頂端的方位。各部制動器都應穩妥固定,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1一般規矩
1.1司機有必要遵循本規程30.1.7條的規矩。
1.2起重機作業場所應平整堅實,如地上松軟,應夯實后用枕木橫向墊于履帶下方。起重機作業、跋涉與停放時,應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要求與水溝、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1.3夜間操作有必要有滿足的照明設備,遇有惡劣氣候有必要遵循本規程30.1.5條規矩。
1.4新置辦或新大修的起重機運用前有必要通過檢查、試吊,如靜載試驗(最大起重量加25%)及動載試驗(最大起重量加10%),供認合格后方可運用。
1.5操作前應對傳動部分試作業一次,重點檢查安全設備、操作設備、制動器和穩妥設備、鋼絲繩及聯接部位應契合規矩。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等充足,各聯接件無松動。
1.6發動前應將主離合器脫開,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擋方位。
1.7內燃機發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作業正常再聯接主離合器,進行空載作業,供認正常,方可作業。
1.8起重機卷筒上的鋼絲繩在作業時應排列規整,鋼絲繩在卷筒上至少應保留3圈余量。
1.9起重機械在最大作業起伏和高度以外3m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特殊情況有必要采納有效安全措施。
l.10加油時鄰近制止焰火,油料著火制止澆水,使用泡沫滅火器、沙土或濕麻袋等物平息。
2安全操作
2.1操作時有必要遵循本規程30.1.4和30.1.7的規矩。
2.2作業時變幅應緩慢平穩。制止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擋位,滿載荷或靠近滿載荷時制止下落臂桿。
2.3重物起吊離地10~50cm時,應檢查機身穩定性,制動靈活牢靠,綁扎牢固,供認后方可持續作業。起吊重物下方制止有人停留或行走。
2.4作業時臂桿的最大仰角不得逾越說明書的規矩。無資料可查時,不得逾越78°。
2.5起重機在滿負荷或靠近滿負荷時,制止同時進行兩種操作動作和下降臂桿。
2.6起吊重物左右回轉時,應平穩進行,不得運用緊急制動或在沒有停穩前作反向旋轉。起重機跋涉時,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有必要剎住。
2.7起重機需帶載荷行走時,載荷不得逾越額定起重量的70%。行走時,吊物應在起重機行走正前方向,離地高度不得逾越50cm,跋涉速度應緩慢。制止帶載荷長距離跋涉。
2.8轉彎時,如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一次不逾越l5°)。下坡時制止空擋滑行。
2.9雙機抬吊重物時,應運用性能鄰近的起重機。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協調一致。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荷載不得逾越額起重量的80%。
3停機后檢查‘
3.1起重機轉移工地使用長板拖車運送。近距離自行轉移時有必要卸去配重,拆短臂桿,主動輪在后面,回轉、臂桿、吊
釣等有必要處于制動方位。
3.2起重機通過橋、管道(溝)前,有必要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供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鐵路、地上電纜等設備時應鋪設木板維護,通過期不得在上面轉彎。
3.3作業后臂桿應轉至順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靠近頂端的方位。各部制動器都應穩妥固定,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