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則
1.操作人員有必要經過專門安全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身體條件應到達有關規則的要求;
3、嚴格恪守本規程和其它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禁止酒后作業;
4、嚴格履行“十不吊”的安全規則,并回絕違章指揮;
5、有必要了解所操作起重機的功能、構造、保養、維護知識;
6、所操作的起重機有必要契合各項安全技能標準,并按規則進行維修和檢驗;
二、安全作業規則
1、起重機停放的地上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能辦法要求與水溝、基坑堅持安全間隔;
2.作業前應伸出悉數支腿,撐腳下有必要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有必要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3、調整支腿作業有必要在無荷載時進行,將現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禁止板動支腿操作閥;
4、作業中變幅應平穩,禁止猛起猛落臂桿,在高壓線附近筆直或水平作業時,有必要恪守有關最小安全間隔的規則;
5、彈性臂式起重機在彈性臂桿時,應按規則程序進行。在伸臂的一起;
6、作業時,臂桿仰角有必要契合說明書的規則。彈性式臂桿伸出后,呈現前臂桿的長度
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有必要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狀況后方可作業;
7、作業中呈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狀況,有必要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
全要素后方可持續作業;
8、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許有人,吊物不從駕駛室上方經過;
9、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功能應相近,單獨荷載不得超越額定起重量的80%;
10、輪胎起重機需要短間隔帶載行走時,途經的路途有必要平整堅實,荷載有必要契合運用
說明書規則,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越50厘米,并有必要緩慢行使。禁止帶載長間隔行進。11、行進前,有必要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進時堅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經過鐵路道口和不平路途時,有必要減速慢行,下坡時禁止空擋滑行,倒車時有必要有人監護;12、行進時,在底盤走臺上禁止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機經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有必要恪守安全技能辦法交底,承認安
全后方可經過。經過地上電纜時應敷設木板保護,經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14、作業后,彈性式起重機的臂桿應悉數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各機構的制動器必
須制動結實,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在作業時有必要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進路途、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2、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滿足的工作場地,鏟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反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3、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設備。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滾動體上應標以明顯的色彩標志。
4、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回絕履行。
5、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應選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信聯絡進行指揮。
6、在露天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活絡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7、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好齊全、活絡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禁止用限位器和限位設備代替操作機構。
8、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反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宣布音響信號示意。
9、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工作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起重機載運人員。
10、操作人員應按規則的起重功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狀況下需超載運用時,有必要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能辦法,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能負責人同意,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11、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悉數松動后方可起吊。
12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結實,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運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選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3、起吊載荷到達起重機械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上200-500mm后,查看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結實性,承認無誤后方可持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4、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反轉應平穩,當反轉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5、禁止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毛病,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6、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2-2的規則。
表2-2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
17、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能功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有必要經過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18、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標準及強度應契合該型起重機運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銜接結實,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運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運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工作中不得經過卷筒和滑輪。
19、鋼絲繩選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選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標準、數量應契合表2-3的規則。最終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緊擰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常常查看緊固狀況。
表2-3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20、每班作業前,應查看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銜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到達或超越表2-4根數時,應予作廢。當鋼絲繩外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2-4作廢標準按表2-5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作廢。
表2-4鋼絲繩作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表2-5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作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21、向滾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上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改潤滑脂,有必要在中止工作后進行。
22、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禁止補焊。當呈現下列的狀況之一時應更換:
①外表有裂紋、破口。
?風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③掛繩處斷面磨損超越高度10%
④吊鉤襯套磨損超越原厚度50%
⑤心軸(銷子)磨損超越其直徑的3%-5%
23、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外表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相同,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越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一、一般規則
1.操作人員有必要經過專門安全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身體條件應到達有關規則的要求;
3、嚴格恪守本規程和其它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禁止酒后作業;
4、嚴格履行“十不吊”的安全規則,并回絕違章指揮;
5、有必要了解所操作起重機的功能、構造、保養、維護知識;
6、所操作的起重機有必要契合各項安全技能標準,并按規則進行維修和檢驗;
二、安全作業規則
1、起重機停放的地上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能辦法要求與水溝、基坑堅持安全間隔;
2.作業前應伸出悉數支腿,撐腳下有必要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有必要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3、調整支腿作業有必要在無荷載時進行,將現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禁止板動支腿操作閥;
4、作業中變幅應平穩,禁止猛起猛落臂桿,在高壓線附近筆直或水平作業時,有必要恪守有關最小安全間隔的規則;
5、彈性臂式起重機在彈性臂桿時,應按規則程序進行。在伸臂的一起;
6、作業時,臂桿仰角有必要契合說明書的規則。彈性式臂桿伸出后,呈現前臂桿的長度
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有必要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狀況后方可作業;
7、作業中呈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狀況,有必要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
全要素后方可持續作業;
8、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許有人,吊物不從駕駛室上方經過;
9、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功能應相近,單獨荷載不得超越額定起重量的80%;
10、輪胎起重機需要短間隔帶載行走時,途經的路途有必要平整堅實,荷載有必要契合運用
說明書規則,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越50厘米,并有必要緩慢行使。禁止帶載長間隔行進。11、行進前,有必要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進時堅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經過鐵路道口和不平路途時,有必要減速慢行,下坡時禁止空擋滑行,倒車時有必要有人監護;12、行進時,在底盤走臺上禁止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機經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有必要恪守安全技能辦法交底,承認安
全后方可經過。經過地上電纜時應敷設木板保護,經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14、作業后,彈性式起重機的臂桿應悉數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各機構的制動器必
須制動結實,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在作業時有必要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進路途、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2、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滿足的工作場地,鏟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反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3、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設備。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滾動體上應標以明顯的色彩標志。
4、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回絕履行。
5、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應選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信聯絡進行指揮。
6、在露天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活絡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7、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好齊全、活絡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禁止用限位器和限位設備代替操作機構。
8、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反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宣布音響信號示意。
9、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工作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起重機載運人員。
10、操作人員應按規則的起重功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狀況下需超載運用時,有必要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能辦法,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能負責人同意,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11、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悉數松動后方可起吊。
12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結實,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運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選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3、起吊載荷到達起重機械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上200-500mm后,查看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結實性,承認無誤后方可持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4、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反轉應平穩,當反轉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5、禁止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毛病,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6、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2-2的規則。
表2-2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
安全距離
電壓/kv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18、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標準及強度應契合該型起重機運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銜接結實,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運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運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工作中不得經過卷筒和滑輪。
19、鋼絲繩選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選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標準、數量應契合表2-3的規則。最終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緊擰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常常查看緊固狀況。
表2-3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
10以下
|
10-20
|
21-26
|
28-36
|
36-40
|
最少繩卡數/個
|
3
|
4
|
5
|
6
|
7
|
繩卡間距/mm
|
80
|
140
|
160
|
220
|
240
|
2
20、每班作業前,應查看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銜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到達或超越表2-4根數時,應予作廢。當鋼絲繩外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2-4作廢標準按表2-5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作廢。
表2-4鋼絲繩作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安全系數
|
鋼絲繩規格
|
|||||
6*19+1
|
6*37+1
|
6*61+1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以下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7以上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表2-5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作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40
|
折減系數
|
85
|
75
|
70
|
60
|
50
|
報廢
|
21、向滾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上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改潤滑脂,有必要在中止工作后進行。
22、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禁止補焊。當呈現下列的狀況之一時應更換:
①外表有裂紋、破口。
?風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③掛繩處斷面磨損超越高度10%
④吊鉤襯套磨損超越原厚度50%
⑤心軸(銷子)磨損超越其直徑的3%-5%
23、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外表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相同,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越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