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起重機安全作業規程
1.一般安全規矩
1.1沒有得到司機的贊同,任何任部準登上起重機或橋式起重機的軌跡。
1.2各式起重機的齒輪、轉軸、對輪等顯露的轉動部分,均應安設保護設備。
1.3格局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起重臂俯仰約束器、行程約束器、連鎖開關等安全設備;其起重、變幅、作業、旋轉組織斗應該裝設制動器,其間起升和變幅組織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臂架式起重機應設有力矩約束器和幅度指示器。鐵路起重機應安有夾軌鉗。
1.4起分量在30t及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其起升組織的每一套獨立驅動設備應設兩套制動器,且每一套制動器均具有能獨自支撐額定起分量的制動能力。
1.5各式起重機的駕馭室均應裝有音響(喇叭、電鈴)或色燈的信號設備,以備操作時發生警告。
1.6起重機上的配電盤、變壓器及滑動環應有保護設備。
1.7起重機及起重設備上一切電纜,應用橡膠絕緣電纜;裸線只答應作為滑行導線。電源電纜應有專人(電工)擔任查看是否應磨損而有漏電現象,如發現膠皮損壞,應進行處理。
1.8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設備,駕馭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制止寄存易燃物品。
1.9在軌跡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應在距軌跡末端2m處設車擋和緩沖器。軌跡應接地,軌跡間應有電氣連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電阻應部大于4Ω。軌跡上制止涂油或撒沙子。
1.10未經起重機械主管部門贊同,起重機械各部的組織和設備不得變更或拆換。
1.11對在起重機械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經常性查看,并做好記錄。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查看。關于起重機的技術查看,首要,應查看其有無保險設備、聯鎖設備和防護設備,以及這些設備是否無缺;其次,再查看附件(繩子、鏈條、吊鉤、齒輪和轉動設備)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及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的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查看接地狀況。
1.12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動重要功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實驗。起重設備的查看與實驗參見附錄J。
1.13裝有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行程約束器以及起重臂俯仰約束器等的各式起重機,在作業時,指揮和操作人員應在其約束規模內作業,制止使用這些安全設備來替代正規操作動作,但歸于自動化操作規模內的安全設備除外。
1.14吊物上不許站人,制止作業人員使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
1.15起重重物品應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制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制止起重機移動或做旋轉動作。
1.16起重機在起吊大的或大規矩的構件時,應在構件上系以結實的拉繩,使其不搖晃、不旋轉。
1.17起吊重物前應由作業擔任人查看懸吊狀況及鎖吊物件的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撐物),就須再查看懸吊及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持續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現繩扣不良或重物由傾倒風險時,應立即中止起吊。
1.18起重機傳動設備在作業中變換方向時,應通過中止穩定后再開始逆向作業,制止直接變更作業方向。作業速度不宜變化過大,加速或減速均應逐步進行。
1.19與作業無關人員制止在起重作業區域內行走或逗留。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禁絕在吊桿和吊物下逗留或行走。
1.20起吊重物禁絕讓其長時間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制止駕馭人員脫離駕馭室或做其他作業。
1.21制止用起重機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22起重機作業結束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關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臂架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一切操縱桿放在空擋方位并堵截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6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反轉制動器;風力將達7級時,應將臂桿放下。
1.23起重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但不得在作業中進行調整或修理作業。起升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動臂式吊車變幅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伸臂降至地上或采納辦法將伸臂牢靠固定。
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件物體時,應恪守下列規矩:
2.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答應起分量按份額分配負荷。
2.2每臺起重機的荷重均禁絕超越該機80%的額定起分量;當廠房內選用專用吊具兩臺橋式起重機抬吊發電機轉子時,每臺起重機的荷重禁絕超越該機的額定起分量。
2.3應由專人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站在兩臺起重機的駕馭人員均能看清的當地。
2.4各臺起重機的起重繩應堅持筆直,升降、行走應協調一致。
2.5應在作業擔任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由總工程師同意的安全技術辦法進行。
3.電動起重機應履行下列安全規矩:
3.1電氣設備應由電工進行設備、檢修和保護。
3.2電氣設備應安全牢靠,熔絲應符合規矩。
3.3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時,應先堵截電源。
3.4作業重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一切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堵截電源;作業結束或休息時,也應堵截電源。
3.5電氣設備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3.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堵截電源,制止用水澆潑。
4.橋式、門式起重機安全作業規程
4.1大型機組汽機房內的橋式起重機,應裝有牢靠的微量調節控制系統,以保證大件起吊時的牢靠性。由廠房臺架登上起重機的部位,宜設登機信號。
4.2任何人不得在橋式起重機的軌跡上站立或行走。特殊狀況需在軌跡上進行作業時,應與橋式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取得聯系,橋式起重機應中止作業。
4.3起重機在軌跡上進行檢修時,應堵截電源,在作業區兩頭的軌跡上用鋼管夾夾住,并設標水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
4.4廠房內的橋式起重機的機身上不得隨意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備。其駕馭室內,冬季可裝有電氣取暖設備,作業人員脫離時,應堵截電源。禁絕用煤火爐或電爐取暖。
5.活動式起重機安全作業規程
5.1起重機停放或行進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間隔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不然應采納防傾=防崩塌辦法。
5.2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上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越制造廠的規矩。不得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不能避免時,應采納防護辦法,不得超越暗溝、地下管線答應的承載力。
5.3作業時,起重機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2和表3的規矩,且應設專人監護。
表2與架空輸電線路及其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
表3車輛(包括裝載物)外廓至無遮攔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間隔
*括號內數字為110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所使用
5.4長時間或頻繁地接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時,應采納隔離防護辦法。
5.5履帶起重機行進時,反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5.6履帶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坐落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子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上不得超越50CM,吊物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其時答應起分量的70%。
5.7轎車起重機行進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上車操作室制止坐人。
5.8轎車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支好悉數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結束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轎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功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5.9鐵路起重機在挨近答應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答應起分量的80%。起重機在坡道上逗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6.卷揚機運用安全規則
6.1基座的設置應平穩、結實,上方應搭設防護作業棚,操作位置應有杰出的視野。
6.2旋轉方向應與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共同。運轉中改變旋轉方向,應待卷揚筒徹底中止后進行。
6.3制動操縱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不得觸及地上或其他障礙物。
6.4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或滑輪切線)相筆直。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間隔:關于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關于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6.5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進,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規整,作業時鋼絲繩卷繞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同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6.6作業前應進行查看個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設備、穩妥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全部合格后方可運用。
6.7作業時制止向滑輪上套鋼絲繩,制止在卷筒、滑輪鄰近勇手扶運轉中的鋼絲繩,不得跨過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各導向滑輪的內側逗留或通過。吊其的重物必須在空中短時間逗留時,運用棘爪鎖住。
7.扒桿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則
7.1選用扒桿及其纜風繩應通過核算。扒桿一般應有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有兩根濫風繩;向前歪斜的扒桿如不能設置穩定纜風繩時,應在其后面架設結實的支撐。一切纜風繩均應固定在已經核算過的地錨或建筑物上。
7.2新扒桿拼裝時,構件中心線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屢次運用的扒桿再從頭拼裝時,每5m長度內中心誤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桿全長內,中心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拼裝扒桿的銜接螺栓必須緊固牢靠。
7.3扒桿的根底應平坦堅實、不積水。
7.4扒桿的金屬結構、銜接板、扒桿頭部和反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焊、或螺栓銜接進行一次全面查看;在每次運用前,也應進行查看。
7.5纜風繩與扒桿頂部及地錨的銜接應結實牢靠;纜風繩與地上的夾角一般不大于45°;纜風繩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安全間隔應不小于表16-2的規則。
7.6地錨的散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地錨的受力狀況及土質狀況確定。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上的位置,其前面及兩邊的2m范圍內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地錨埋設后應進行具體查看,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7.7因為裝置斜臂扒桿而使建筑物的單個部分添加符重的,必要時應采納加固辦法,并應事前征得有關單位的贊同。
1.一般安全規矩
1.1沒有得到司機的贊同,任何任部準登上起重機或橋式起重機的軌跡。
1.2各式起重機的齒輪、轉軸、對輪等顯露的轉動部分,均應安設保護設備。
1.3格局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起重臂俯仰約束器、行程約束器、連鎖開關等安全設備;其起重、變幅、作業、旋轉組織斗應該裝設制動器,其間起升和變幅組織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臂架式起重機應設有力矩約束器和幅度指示器。鐵路起重機應安有夾軌鉗。
1.4起分量在30t及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其起升組織的每一套獨立驅動設備應設兩套制動器,且每一套制動器均具有能獨自支撐額定起分量的制動能力。
1.5各式起重機的駕馭室均應裝有音響(喇叭、電鈴)或色燈的信號設備,以備操作時發生警告。
1.6起重機上的配電盤、變壓器及滑動環應有保護設備。
1.7起重機及起重設備上一切電纜,應用橡膠絕緣電纜;裸線只答應作為滑行導線。電源電纜應有專人(電工)擔任查看是否應磨損而有漏電現象,如發現膠皮損壞,應進行處理。
1.8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設備,駕馭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制止寄存易燃物品。
1.9在軌跡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應在距軌跡末端2m處設車擋和緩沖器。軌跡應接地,軌跡間應有電氣連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電阻應部大于4Ω。軌跡上制止涂油或撒沙子。
1.10未經起重機械主管部門贊同,起重機械各部的組織和設備不得變更或拆換。
1.11對在起重機械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經常性查看,并做好記錄。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查看。關于起重機的技術查看,首要,應查看其有無保險設備、聯鎖設備和防護設備,以及這些設備是否無缺;其次,再查看附件(繩子、鏈條、吊鉤、齒輪和轉動設備)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及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的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查看接地狀況。
1.12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動重要功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實驗。起重設備的查看與實驗參見附錄J。
1.13裝有過卷揚約束器、過負荷約束器、行程約束器以及起重臂俯仰約束器等的各式起重機,在作業時,指揮和操作人員應在其約束規模內作業,制止使用這些安全設備來替代正規操作動作,但歸于自動化操作規模內的安全設備除外。
1.14吊物上不許站人,制止作業人員使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
1.15起重重物品應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鉤鋼絲繩應堅持筆直。制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制止起重機移動或做旋轉動作。
1.16起重機在起吊大的或大規矩的構件時,應在構件上系以結實的拉繩,使其不搖晃、不旋轉。
1.17起吊重物前應由作業擔任人查看懸吊狀況及鎖吊物件的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撐物),就須再查看懸吊及捆綁狀況,以為牢靠后方準持續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現繩扣不良或重物由傾倒風險時,應立即中止起吊。
1.18起重機傳動設備在作業中變換方向時,應通過中止穩定后再開始逆向作業,制止直接變更作業方向。作業速度不宜變化過大,加速或減速均應逐步進行。
1.19與作業無關人員制止在起重作業區域內行走或逗留。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禁絕在吊桿和吊物下逗留或行走。
1.20起吊重物禁絕讓其長時間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制止駕馭人員脫離駕馭室或做其他作業。
1.21制止用起重機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22起重機作業結束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關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臂架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一切操縱桿放在空擋方位并堵截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6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反轉制動器;風力將達7級時,應將臂桿放下。
1.23起重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但不得在作業中進行調整或修理作業。起升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吊鉤降至地上;動臂式吊車變幅組織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伸臂降至地上或采納辦法將伸臂牢靠固定。
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件物體時,應恪守下列規矩:
2.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答應起分量按份額分配負荷。
2.2每臺起重機的荷重均禁絕超越該機80%的額定起分量;當廠房內選用專用吊具兩臺橋式起重機抬吊發電機轉子時,每臺起重機的荷重禁絕超越該機的額定起分量。
2.3應由專人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站在兩臺起重機的駕馭人員均能看清的當地。
2.4各臺起重機的起重繩應堅持筆直,升降、行走應協調一致。
2.5應在作業擔任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由總工程師同意的安全技術辦法進行。
3.電動起重機應履行下列安全規矩:
3.1電氣設備應由電工進行設備、檢修和保護。
3.2電氣設備應安全牢靠,熔絲應符合規矩。
3.3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時,應先堵截電源。
3.4作業重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一切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堵截電源;作業結束或休息時,也應堵截電源。
3.5電氣設備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3.6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堵截電源,制止用水澆潑。
4.橋式、門式起重機安全作業規程
4.1大型機組汽機房內的橋式起重機,應裝有牢靠的微量調節控制系統,以保證大件起吊時的牢靠性。由廠房臺架登上起重機的部位,宜設登機信號。
4.2任何人不得在橋式起重機的軌跡上站立或行走。特殊狀況需在軌跡上進行作業時,應與橋式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取得聯系,橋式起重機應中止作業。
4.3起重機在軌跡上進行檢修時,應堵截電源,在作業區兩頭的軌跡上用鋼管夾夾住,并設標水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
4.4廠房內的橋式起重機的機身上不得隨意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備。其駕馭室內,冬季可裝有電氣取暖設備,作業人員脫離時,應堵截電源。禁絕用煤火爐或電爐取暖。
5.活動式起重機安全作業規程
5.1起重機停放或行進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間隔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不然應采納防傾=防崩塌辦法。
5.2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上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越制造廠的規矩。不得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不能避免時,應采納防護辦法,不得超越暗溝、地下管線答應的承載力。
5.3作業時,起重機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2和表3的規矩,且應設專人監護。
表2與架空輸電線路及其帶電體的最小安全間隔
電壓(KV)
|
<1
|
1~10
|
35~63
|
110
|
220
|
330
|
500
|
最小安全距離(m)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表3車輛(包括裝載物)外廓至無遮攔帶電部分之間的安全間隔
電壓等級(KV)
|
安全距離(m)
|
電壓等級(KV)
|
安全距離(m)
|
35
|
1.15
|
220
|
2.55
|
63(66)
|
1.40
|
330
|
3.25
|
110
|
1.65(1.75)*
|
500
|
4.55
|
*括號內數字為110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所使用
5.4長時間或頻繁地接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時,應采納隔離防護辦法。
5.5履帶起重機行進時,反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5.6履帶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坐落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子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上不得超越50CM,吊物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其時答應起分量的70%。
5.7轎車起重機行進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上車操作室制止坐人。
5.8轎車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支好悉數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結束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轎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功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5.9鐵路起重機在挨近答應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答應起分量的80%。起重機在坡道上逗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6.卷揚機運用安全規則
6.1基座的設置應平穩、結實,上方應搭設防護作業棚,操作位置應有杰出的視野。
6.2旋轉方向應與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共同。運轉中改變旋轉方向,應待卷揚筒徹底中止后進行。
6.3制動操縱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不得觸及地上或其他障礙物。
6.4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或滑輪切線)相筆直。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間隔:關于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關于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6.5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進,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規整,作業時鋼絲繩卷繞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同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6.6作業前應進行查看個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設備、穩妥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全部合格后方可運用。
6.7作業時制止向滑輪上套鋼絲繩,制止在卷筒、滑輪鄰近勇手扶運轉中的鋼絲繩,不得跨過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各導向滑輪的內側逗留或通過。吊其的重物必須在空中短時間逗留時,運用棘爪鎖住。
7.扒桿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則
7.1選用扒桿及其纜風繩應通過核算。扒桿一般應有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有兩根濫風繩;向前歪斜的扒桿如不能設置穩定纜風繩時,應在其后面架設結實的支撐。一切纜風繩均應固定在已經核算過的地錨或建筑物上。
7.2新扒桿拼裝時,構件中心線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屢次運用的扒桿再從頭拼裝時,每5m長度內中心誤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桿全長內,中心誤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拼裝扒桿的銜接螺栓必須緊固牢靠。
7.3扒桿的根底應平坦堅實、不積水。
7.4扒桿的金屬結構、銜接板、扒桿頭部和反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焊、或螺栓銜接進行一次全面查看;在每次運用前,也應進行查看。
7.5纜風繩與扒桿頂部及地錨的銜接應結實牢靠;纜風繩與地上的夾角一般不大于45°;纜風繩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安全間隔應不小于表16-2的規則。
7.6地錨的散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地錨的受力狀況及土質狀況確定。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上的位置,其前面及兩邊的2m范圍內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地錨埋設后應進行具體查看,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7.7因為裝置斜臂扒桿而使建筑物的單個部分添加符重的,必要時應采納加固辦法,并應事前征得有關單位的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