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能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與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司機(又稱天車工)的安全操作。橋式起重機司機有必要恪守本安全技能操作規程。
(二)本崗位的風險及有害要素
(1)物的不安全狀態:鋼絲繩、麻繩、吊鏈、吊索開裂;制動設備失靈或損壞、吊鉤鉤頭開裂、各種限位器及聯鎖開關失靈、防護罩損壞、大車或小車運轉啃軌;忽然停電;工件未放穩;
(2)人的不安全行為:未正確著裝,視覺誤差,綁縛不牢或不正確;重物從人頭上過,
起步、起吊、移動不打鈴;指揮過錯,違背“十不吊”,操作失誤,與掛鉤工配合失誤;
(3)環境的不安全要素:抽風、照明不良,場所擺放不整齊、通道堵塞。
(4)首要損傷類型:起重損傷、機械損傷、物體沖擊、灼傷、焚燒爆炸、窒息和中毒。
(三)操作程序和方法
(三.一)一般要求
(1)橋式起重機司機通過本操作技能理論訓練和實際訓練,經考試合格并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能操作橋式起重機。一起,還有必要通過工廠專業安全訓練、查核合格,持有工廠處理的設備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
(2)標準著裝,即穿作業服(三緊)、絕緣膠鞋,戴眼鏡、線手套、作業帽(頭發塞進帽內)。
(3)橋式起重機司機對所操作的起重設備應做到“三會”(即會操作、會保養、會掃除故障)和“四懂”(即懂功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處)。
(4)橋式起重機司機有必要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起重機起動時、運轉中、地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有必要鳴鈴警告,聽到任何人宣布緊迫泊車信號時,都應當即泊車。
(5)制止在起重機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救活器。
(6)橋式起重機司機對起重機進行保護保養時,應堵截主電源,并掛上“制止合閘”牌或加鎖。
(7)橋式起重機每兩年經質檢部分檢測檢驗合格。
(三.二)作業前
(1)天車工交接班時,應首先查看交接班記載,查看制動器、限位器、警鈴、緊迫開關等首要附件、安全防護設備以及各部位作業情況。發現功能不正常,應在操作前掃除,制止吊運。
(2)確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才能夠閉合主電源,閉合主電源前,應使一切的操控器手柄置于零位,假如電源斷路設備上加鎖或有安全標牌,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三.三)作業中
(1)作業中恪守指揮信號。
(2)天車工有必要做到“十不吊”:
①超越額外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時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確、光線暗淡時不吊;
③綁縛、吊掛不牢或不平衡或許引起滑動時不吊;
④被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⑤氧氣瓶、乙炔產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⑥遇有拉力和埋在地下的物件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重物時不吊;
⑧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⑨重物帶棱角快口未加襯墊時不吊;
⑩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時不吊。
(3)當挨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附近吊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得使用限位、制動開關泊車;對無反接制動功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迫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緊迫開關不得代替普通開關。
(4)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組織的制動器。
(5)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進行查看修補。
(6)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
(7)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8)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轉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上或障礙物不得超越0.5米。
(9)所吊重物挨近或達到額外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查看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10)吊運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有必要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11)無下降極限方位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作業方位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有必要確保有規劃規則的安全圈數3圈。
(12)起重機作業時,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電線的最小間隔不應小于規則。
(13)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迫制動和急速下降。
(14)作業停歇時,禁絕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
(15)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堅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轉應堅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接受的載荷均不得超越各自的額外起重才能。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應下降至額外起重量的80%,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吊運作業時有必要有上級技能主管負責人批準,并有吊裝計劃、安全辦法等書面材料。
(16)有主副兩套起升組織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一起開動(規劃答應一起使用的專用起重機在外)。
(17)操作操控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轉向時,有必要先轉回零位。
(18)應在規則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跡兩邊除檢修外禁絕行走。小車軌跡上制止行走,禁絕從一臺吊車跨越到另一臺吊車。
(19)運轉時,吊車與吊車之間要堅持必定的間隔,制止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吊車應開動小車自動躲避;同上層吊車相遇,下層吊車應自動躲避。
(20)檢修吊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堵截電源掛上“制止合閘”的安全警示牌,地上要設圍欄,并掛“制止通行”的標志。
(21)吊車運轉時,制止有人上下,制止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22)龍門吊安全技能操作按本規程履行,行使時留意軌跡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專人監督和幫忙總指揮,傳遞信息。
(23)磁盤吊,除恪守上述規程外,還應恪守以下要求:
①不能吊運風險物品和溫度在200℃以上的工件。
②磁盤吊只能裝卸物件用,不可作長間隔運送吊運。
③掛著磁盤吊的吊鉤,禁絕吊掛其它物品。
④有必要確認被吊物已抓牢吸住后再起吊。
(三.四)作業后
(1)起重設備應停放在指定的安全方位,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跡兩端,并將操控手柄推放置零位,堵截電源。
(2)做好各種交接班記載。
(3)在軌跡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作業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風力大于6級或遇有雷擊時,應停止作業,夾軌器應夾緊或用地錨拉緊,堵截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四)應急處置辦法
(1)起重機出現異常響聲、振蕩、電器冒煙以及電器元件粘連的情況下,當即堵截電源。
(2)在起重機產生溜鉤或鋼絲繩開裂時,有必要當即采取緊迫辦法向無人處下降并將重物平穩地放下。
(3)產生設備事故:
①緊迫停機并報告單位領導和修補人員;
②封閉起重機總電源,并懸掛“制止合閘”警示牌;
③由設備修補人員查看或修補,查看或修補完成后,擦洗并整理雜物、油污,進行檢驗、試車,合格后恢復生產運轉;
(4)產生電器火災,在場人員應當即用二氧化碳干粉或四氯化碳救活,并報告單位領導。若火災事故擴大,撥打119報警。
(5)產生人身損傷事故:在場人員應當即停機并報告單位領導和安全員,撥打120;啟動《應急處置計劃》進行救援。
(6)整個過程如實紀錄歸檔。
(一)適用范圍與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司機(又稱天車工)的安全操作。橋式起重機司機有必要恪守本安全技能操作規程。
(二)本崗位的風險及有害要素
(1)物的不安全狀態:鋼絲繩、麻繩、吊鏈、吊索開裂;制動設備失靈或損壞、吊鉤鉤頭開裂、各種限位器及聯鎖開關失靈、防護罩損壞、大車或小車運轉啃軌;忽然停電;工件未放穩;
(2)人的不安全行為:未正確著裝,視覺誤差,綁縛不牢或不正確;重物從人頭上過,
起步、起吊、移動不打鈴;指揮過錯,違背“十不吊”,操作失誤,與掛鉤工配合失誤;
(3)環境的不安全要素:抽風、照明不良,場所擺放不整齊、通道堵塞。
(4)首要損傷類型:起重損傷、機械損傷、物體沖擊、灼傷、焚燒爆炸、窒息和中毒。
(三)操作程序和方法
(三.一)一般要求
(1)橋式起重機司機通過本操作技能理論訓練和實際訓練,經考試合格并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能操作橋式起重機。一起,還有必要通過工廠專業安全訓練、查核合格,持有工廠處理的設備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
(2)標準著裝,即穿作業服(三緊)、絕緣膠鞋,戴眼鏡、線手套、作業帽(頭發塞進帽內)。
(3)橋式起重機司機對所操作的起重設備應做到“三會”(即會操作、會保養、會掃除故障)和“四懂”(即懂功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處)。
(4)橋式起重機司機有必要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起重機起動時、運轉中、地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有必要鳴鈴警告,聽到任何人宣布緊迫泊車信號時,都應當即泊車。
(5)制止在起重機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救活器。
(6)橋式起重機司機對起重機進行保護保養時,應堵截主電源,并掛上“制止合閘”牌或加鎖。
(7)橋式起重機每兩年經質檢部分檢測檢驗合格。
(三.二)作業前
(1)天車工交接班時,應首先查看交接班記載,查看制動器、限位器、警鈴、緊迫開關等首要附件、安全防護設備以及各部位作業情況。發現功能不正常,應在操作前掃除,制止吊運。
(2)確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才能夠閉合主電源,閉合主電源前,應使一切的操控器手柄置于零位,假如電源斷路設備上加鎖或有安全標牌,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三.三)作業中
(1)作業中恪守指揮信號。
(2)天車工有必要做到“十不吊”:
①超越額外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時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確、光線暗淡時不吊;
③綁縛、吊掛不牢或不平衡或許引起滑動時不吊;
④被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⑤氧氣瓶、乙炔產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⑥遇有拉力和埋在地下的物件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重物時不吊;
⑧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⑨重物帶棱角快口未加襯墊時不吊;
⑩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時不吊。
(3)當挨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附近吊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得使用限位、制動開關泊車;對無反接制動功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迫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緊迫開關不得代替普通開關。
(4)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組織的制動器。
(5)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進行查看修補。
(6)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
(7)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8)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轉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上或障礙物不得超越0.5米。
(9)所吊重物挨近或達到額外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查看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10)吊運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有必要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11)無下降極限方位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作業方位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有必要確保有規劃規則的安全圈數3圈。
(12)起重機作業時,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電線的最小間隔不應小于規則。
(13)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迫制動和急速下降。
(14)作業停歇時,禁絕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
(15)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堅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轉應堅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接受的載荷均不得超越各自的額外起重才能。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應下降至額外起重量的80%,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吊運作業時有必要有上級技能主管負責人批準,并有吊裝計劃、安全辦法等書面材料。
(16)有主副兩套起升組織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一起開動(規劃答應一起使用的專用起重機在外)。
(17)操作操控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轉向時,有必要先轉回零位。
(18)應在規則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跡兩邊除檢修外禁絕行走。小車軌跡上制止行走,禁絕從一臺吊車跨越到另一臺吊車。
(19)運轉時,吊車與吊車之間要堅持必定的間隔,制止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吊車應開動小車自動躲避;同上層吊車相遇,下層吊車應自動躲避。
(20)檢修吊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堵截電源掛上“制止合閘”的安全警示牌,地上要設圍欄,并掛“制止通行”的標志。
(21)吊車運轉時,制止有人上下,制止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22)龍門吊安全技能操作按本規程履行,行使時留意軌跡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專人監督和幫忙總指揮,傳遞信息。
(23)磁盤吊,除恪守上述規程外,還應恪守以下要求:
①不能吊運風險物品和溫度在200℃以上的工件。
②磁盤吊只能裝卸物件用,不可作長間隔運送吊運。
③掛著磁盤吊的吊鉤,禁絕吊掛其它物品。
④有必要確認被吊物已抓牢吸住后再起吊。
(三.四)作業后
(1)起重設備應停放在指定的安全方位,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跡兩端,并將操控手柄推放置零位,堵截電源。
(2)做好各種交接班記載。
(3)在軌跡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作業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風力大于6級或遇有雷擊時,應停止作業,夾軌器應夾緊或用地錨拉緊,堵截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四)應急處置辦法
(1)起重機出現異常響聲、振蕩、電器冒煙以及電器元件粘連的情況下,當即堵截電源。
(2)在起重機產生溜鉤或鋼絲繩開裂時,有必要當即采取緊迫辦法向無人處下降并將重物平穩地放下。
(3)產生設備事故:
①緊迫停機并報告單位領導和修補人員;
②封閉起重機總電源,并懸掛“制止合閘”警示牌;
③由設備修補人員查看或修補,查看或修補完成后,擦洗并整理雜物、油污,進行檢驗、試車,合格后恢復生產運轉;
(4)產生電器火災,在場人員應當即用二氧化碳干粉或四氯化碳救活,并報告單位領導。若火災事故擴大,撥打119報警。
(5)產生人身損傷事故:在場人員應當即停機并報告單位領導和安全員,撥打120;啟動《應急處置計劃》進行救援。
(6)整個過程如實紀錄歸檔。